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
--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实(上)
编者按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过半,任务十分艰巨,到了更加考验耐力和韧劲的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办案质量方面肩负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在专项斗争中,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坚决贯彻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把办案效率和质量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坚决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近日,本报记者深入多个省份调查采访检察机关专项斗争开展情况,所见所闻见证了检察官的努力。本报从今天起分上下两篇刊发相关报道,敬请关注。
黑恶不除,社会不稳,百姓难安。眼下,一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全国各地纵深推进。
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10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指出,当前,专项斗争进入爬坡攻坚的新阶段,要把专项斗争作为一项具有政治性、战略性、基础性意义的重大工程来抓,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不放,紧盯“保护伞”“关系网”不放,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始终坚持依法打击、精准打击、深度打击涉黑恶犯罪,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更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条岿然不动的主线
万里长江,险在荆江。九曲回肠的荆江流域,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
位于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的长江(荆江)段,江面船只穿梭往来,岸边人民安居乐业,一派繁忙安宁的景象。而就在三年前,这里还曾暗流涌动,时有非法采砂团伙偷偷作业,甚至发生了命案。
2016年11月4日,两个非法采砂团伙、三艘快艇迎面相遇多次撞击,双方械斗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命案侦办过程中,一些情况引起了洪湖市检察院的注意。
原来,洪湖市检察院对张新民等11人涉嫌抢劫、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个案进行审查时,通过实地走访并根据被害人家属反映了解到,嫌疑人张红明、张清明、蔡绿波等人均为张新民的“马仔”,而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中,李启灯等人也均为张新民的“马仔”。
办案检察官意识到,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有可能是张新民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采砂利益组织聚众斗殴而发生的致人死亡重大恶性案件。为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向上级申请,将命案指定洪湖市公安局管辖,防止“大鱼”漏网。
经检察机关建议,湖北省公安厅商请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将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移交洪湖市公安局管辖侦办。不久,洪湖市公安局先后将张红明等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和李启灯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向洪湖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洪湖市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确认了两案均与张新民有关联,通过并案审查判断,张新民犯罪团伙已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雏形,但相关证据尚不充足,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张新民的追捕力度,调整侦查方向,围绕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一步补强证据。张新民被抓获到案后,检察机关又建议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分所羁押,防止串供。很快,公安机关通过有针对性的审讯,证实了张新民幕后操纵李启灯等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将张新民等14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洪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案情重大复杂,荆州市检察院加强对洪湖市检察院的办案指导,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对个罪逐件梳理,先后12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7卷190余份,补强了证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等方面的证据。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依法对张新民等14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张新民等14人均作出有罪判决。今年8月13日,二审法院驳回张新民等人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组织、领导者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多起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寻找关联案件的连接点,并案审查,深挖彻查,对全案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才让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张新民等人现出原形。
张新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今年7月18日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的5件典型案例之一,也是其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的2件案例之一。同时入选的还有1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2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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