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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频发 专家:加大对恶意诉讼主体制裁力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09:01:52 | 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借知识产权维权之名,在电商平台行恶意投诉之实,这种情况何以频频发生?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分析,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持续高速增长,在巨大商业利益的诱使下,不法行为人钻现有著作权登记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专利中形式审查的空子,利用恶意投诉违法成本低等制度缺陷,通过虚假爆料、恶意投诉等方式影响他人正当经营行为,进而非法获利。

违法成本低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称之为“性价比畸高”。

“就违法成本看,恶意投诉人利用搜索等工具,短时间内锁定、投诉大量商家,几无金钱及精力成本等必然成本。此外,因目前制度未建立起恶意投诉系统规制体系,甚至存有将其作为真正权利人予以保护的制度空间,加之我国黑卡、个人信息交易等互联网黑产未尽根除,增强了恶意投诉隐蔽性,恶意投诉的法定成本低廉。就违法收益看,恶意投诉人要么直接以虚假权利收取高额‘授权费’,要么小额多笔累积‘封口费’,行为厚利性显著。”高艳东说。

高艳东分析,这类行为有四大危害:一是干扰了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并造成大额经济损失。一方面,商家要依据恶意投诉人要求给付一定财物;另一方面,若电商平台依据投诉按“通知-删除”规则删除商品等链接,或造成商家灭顶之灾。二是提高了平台治理成本。一方面不利于平台将有限资源投入真正问题治理;另一方面极大增加平台运行成本,或造成其经营不善退出市场。三是大量浪费执法、司法等公共资源,并使真实权利人维权成本和难度大幅增加。四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索赔不成反被起诉

平台品牌联手反杀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共治机制不断完善,假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或诉讼的行为已不再“所向披靡”。近年来,遭遇败诉甚至被“反杀”的剧情也频频上演。

例如,Zirkulin被诉后,在阿里法务的建议下,对第18007926号“滋克利Zirkulin”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评审后认为:争议商标“滋可利Zirkulin”,其英文部分与德国商标完全相似,已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对该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再如,阿里在李某的大批量投诉中发现了异常:李某同时抢注了多个知名品牌的文字商标,一共进行过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1810个商家。李某随后被拜耳诉至余杭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注册的商标构成对拜耳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商誉,是典型的不劳而获,判决李某赔偿拜耳经济损失70万元。

“反杀”仍在加码。例如,2019年9月,淘宝商家徐某不仅起诉了商标抢注者,还听取阿里法务建议,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请求裁定三投诉人立即停止投诉行为。这一禁令也成为全国首个恶意投诉诉前禁令。它保护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不会再遭到恶意投诉,避免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台除了为商家提供辅助性支持外,还“冲到最前面战斗”。例如,在发现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后,阿里宣布全平台封杀该公司,并将其诉至法院,索赔百万元,成为国内首例电商平台状告“知识产权流氓”案。阿里方面称,针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滥用权力对平台守法商家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阿里一贯的态度是“零容忍”,坚持告到底,帮助受害商家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明确恶意投诉责任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对于恶意知识产权投诉或诉讼,现行规定中是否对其有所规制?

高艳东分析称,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外,该法第六十八条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恶意行为的罚则。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在齐爱民看来,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不仅在已有“通知-删除”规则的基础上增设了反通知程序,而且还规定了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其中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恶意投诉者,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

齐爱民认为,对于恶意投诉和恶意诉讼行为的解决,从平台自我治理角度,应当从现有事后救济转变为注重事前防范,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的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商家信用管理机制,将恶意投诉者纳入黑名单,加大对平台内恶意投诉者的处罚力度。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研判和打击。例如,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对恶意诉讼主体的识别水平,同时加大对恶意诉讼主体的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力度。

高艳东则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明确恶意投诉责任,完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细化“通知-删除”执行细则,设置对主观恶性不大、危害较小的轻微违法问题的分流、从轻处理机制。二是发挥平台一线优势,共治共管。探索设立监管部门派驻平台工作站,及时指导平台将纠纷化解在市场内部。三是加强对中小商家的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知识产权法等引导、监督商家开展违法违规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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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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