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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夯实数据质量根基 深化数字检察应用 ——基层检察工作现代化路径调研报告

来源: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 作者:王瑶 | 发布时间: 2026-04-14 20:15:24 | 5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检察业务数据是检察履职的直观呈现,是司法办案、业务研判、决策部署的核心依据,更是数字检察建设的根基所在;数字检察是新时代法律监督模式的深刻变革,是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赋能法律监督、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抓手。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数据质量筑牢数字检察发展根基,数字检察反向牵引数据质量提质增效。为全面破解基层检察院业务数据质量短板、突破数字检察建设瓶颈,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通过实地排查、座谈研讨、业务分析等方式,开展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层检察工作开展现状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一手抓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控,一手抓数字检察战略推进,各项工作稳步落地、初见成效。

在业务数据质量管控方面,全面应用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流程线上流转、案件数据自动归集、统计报表自动生成,逐步规范案件案卡填录、流程审核、数据核查工作,建立案管日常监管、问题整改闭环机制,着力纠治数据错填、漏填、迟填等问题,不断夯实数据基础,保障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在数字检察建设方面,牢固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主动落实“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大数据监督实践,尝试对接外部数据、搭建简易类案监督模型,在公益诉讼、行业监管等领域探索数字赋能路径;部分基层院联动高校、科技企业,深化信息化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打破传统办案思维,逐步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新模式,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注入数字动能。

从工作实效来看,业务数据质量不牢、数字检察建设滞后、二者融合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数据质量短板制约数字检察纵深发展,数字检察建设缓慢难以带动数据管控升级,成为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短板凸显,数字检察根基不稳固

1. 数据填录不规范问题频发。办案人员对案卡字段口径、逻辑规则、填录标准掌握不精,存在信息错填、选项误选、关键数据前后矛盾、办案时间节点冲突等问题;部分干警秉持“重实体、轻流程”理念,案件受理、流转、办结、送达等关键节点信息漏填、迟填,甚至擅自修改已生成统计报表的锁定历史数据,导致数据失真、信息链条断裂,无法为数字检察提供精准、可用的数据源。

2. 数据管控责任落实不力。部分办案人员数据责任意识薄弱,将案卡填录视为附属事务,缺乏“当日事当日毕、当月事当月清”的时效意识,自我核查、主动纠错流于形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不严,案管部门日常巡查、复核监管不够细致,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及时,数据全流程管控流于形式。

3. 数据整合共享水平较低。内部各业务条线数据互通不畅,未形成完整数据闭环;对外与公安、法院、行政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缺乏制度保障,数据获取审批繁琐、渠道狭窄,数字监督“数据池”体量不足、内容单一,大数据分析、类案研判无从发力。

(二)数字检察建设推进乏力,赋能监督质效不彰显

1. 数字检察理念认识片面。部分检察人员对数字检察战略理解不深入,简单将其等同于信息化建设、监督模型开发,一味“等、靠、要”上级部署,缺乏自主探索、创新实践的主动性;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融合不足,存在“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大数据开展监督的问题,数字思维、数据理念尚未完全树立。

2. 监督模型应用成效薄弱。基层自主研发的监督模型数量少、实用性不足,多照搬外地模式,缺乏本地办案特色和针对性,存在“重开发、轻应用”问题;通过模型筛查线索、办理高质效类案、推动系统治理的成效不明显,难以实现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预期效果。

3. 人才技术保障严重不足。基层检察院缺乏既精通法律业务、又掌握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数字检察团队组建滞后;信息化建设投入有限,系统运维、数据安全防控、模型优化能力薄弱,难以支撑数字检察常态化推进。

4. 协同联动机制尚未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监督长效机制不完善,“数据壁垒”问题突出;各基层院、各业务条线之间监督模型、数据资源互不共享,重复开发、单打独斗现象普遍,监督效能无法实现倍增。

(三)数据质量与数字检察融合脱节,互促效应未发挥

业务数据质量管控与数字检察建设工作脱节,数据填录、核查未结合数字检察监督需求,基础数据不精准、不全面,导致监督模型研判结果失真;数字检察建设未反向倒逼数据质量提升,数据标准化管控、全流程规范未同步完善,二者呈现“两张皮”现象,未形成“数据筑基、数字赋能、双向提升”的良性循环。

三、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

1.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重传统办案、轻数字赋能,重实体结果、轻数据管控的固有理念未彻底转变,对“数据质量是数字检察生命线”“数字检察引领检察现代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主动性、创新性欠缺。

2. 责任体系不够健全。数据质量管控、数字检察建设层级责任未压实,考核奖惩、追责问责机制刚性不足,工作推进缺乏有效约束和激励,各项举措落地见效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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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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