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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把党的重大民族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

来源: | 作者:侯亚男 | 发布时间: 2026-01-12 08:46:04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要构建完善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体系

  《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制定具有“临时宪法”价值的《共同纲领》,不单纯是为了1949年10月1日建立“新中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用这部“临时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连宪法都不能改变的内容。”各民族的团结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基石,也是随后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的前提条件,“民族团结”在中国是永远不可动摇的《宪法》基础。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共和”,既体现了政治协商基础上的“人民共和”,也体现了各民族在国家统一基础上的“民族共和”。正因为如此,所以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以及人民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和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塑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指明了方向。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需要塑造适应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效提升的法律制度机制,用《宪法》和法律体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全国顺利推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需要法律规范及其制度机制为其保驾护航。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中华民族”载入《宪法》,从根本上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支撑,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2023年前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多部省级地方立法以及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工作规范,都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立法之中,通过设置义务条款,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具体化、行为化、实操化。在推动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的奋斗历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共同体规范话语。未来应当进一步发挥《宪法》价值的功能作用,把“中华民族大家庭”塑造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宪法》“序言”规制的“民族团结”条款,不只是狭义地包含“中华民族”“民族团结”的语词条款,而且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历史性、正当性的法律基础;《宪法》正文则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完整的保障系统。“五个认同”是经过实践检验和56个民族人民共同确认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未来同样有必要从《宪法》层面,确认“五个认同”的重大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可以说以“五个认同”为核心内容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上凝聚起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是党的第二个百年实现《宪法》规制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备条件。

  (三)要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人民幸福生活”是执政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2018年12月,习近平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提出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科学地揭示了习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重要性,表明“人的生存权”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既指明了人权发展的目标与方向,也包含了评价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从“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上看,它不仅涵盖了人民群众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民主法治生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而且与人民利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理念密切相关,既是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化,更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向心力的关键所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政党成立以来的神圣使命和不懈追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它系统地概括了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的成功经验,是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在更高层次的“升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达到“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目的。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增进各族人民对奋进新征程的广泛共识,让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越来越靓丽。要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禀赋“有中生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同时,培育壮大民族地区新兴产业,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要重新认识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深层次含义,弄清楚民族凝聚力是多要素有机统一形成的聚合性力量,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价值观,以无形的观念形态深深根植于每一个民族成员心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落脚点。《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共识通过制宪权的实施得以表达和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成果,以“中华民族入宪”作为概念统摄,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意识表达,同样是《宪法》共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显现。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与巩固,是一项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接续奋斗的宏伟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彰显了这一伟大事业的本质特征,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动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56个民族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纽带,应当从中华民族由历史走向未来、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中,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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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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