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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把党的重大民族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

来源: | 作者:侯亚男 | 发布时间: 2026-01-12 08:46:04 | 1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112日电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目的是要通过立法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宪法》的保障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要通过立法把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重大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建设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彰显了《宪法》的立场和国家意志,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民族地区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把民族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获得的丰硕成果,要构建完善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体系,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各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民族地区市场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以良法善治深化民族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依法依规对民族地区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由贵州民族大学主管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扩展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民族类核心期刊《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把党的重大民族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论文(全文2.7万字)。《贵州民族大学学报》主编王林、执行主编刘洋,本文责任编辑张莹。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把党的重大民族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1):1-29.

  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把党的重大民族理论和实践

  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

  宋才发

  三、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体系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获得的丰硕成果

  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是对党的民族理论的创新发展。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人民的共同身份,中华民族的形成并不是单纯依靠血缘纽带抑或武力征服的结果,最深沉的凝聚力和最根本的驱动力,源于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身份的高度认同。这种认同超越了具体朝代、地域界限和单一民族的范畴,在历史的关键节点和长期的融合发展中,不断塑造和强化着“多元一体”的格局。譬如,在魏晋南北朝的大分裂与大融合时期,北方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在冲突与交流中,逐渐接受了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典章制度、伦理观念和社会治理模式。北魏孝文帝的全面汉化改革,其深层动力并非仅是实用主义的统治策略,更多的是对“华夏正统”文化和政治秩序的内在向往与主动皈依,深刻体现了不同族群在文化心理层面对“中华”这一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开始生根发芽。当近代中国遭遇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西方列强的侵略使整个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时,中华民族作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意识空前觉醒并迅速凝聚。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再到伟大的抗日战争,无数仁人志士,无论其来自汉族、满族、蒙古族、回族、藏族还是其他民族,都深刻认识到彼此血脉相连、命运与共。抗日战争的烽火更是将这种共同体认同淬炼到顶峰,“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的呐喊响彻神州大地,各兄弟民族同仇敌忾、共赴国难,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共同的家园与尊严。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就是系统地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明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联系与区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增强56个民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共同建设一个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凝聚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2024年9月27日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再一次强调,要“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来自于全体人民自觉自愿的法律信仰,是建设好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法》之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一条规定,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修订,必须无条件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无论是哪一级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立法,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一旦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一律无效并且必须立即废止。以《宪法》作为立法根据的“授权法方案”,对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科学解释,既要求法律制定程序诸多形式要件符合《宪法》规定,也要求内在的内容实质符合《宪法》规定。这是因为《宪法》是唯一授权立法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能够赋予其他法律的法律效力。所以,《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的渊源,是法律体系内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是授权法律规范和其他所有法律存在的条件。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突破与创新。1988年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系统地回答了中华民族的组成结构、形成过程以及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关系等问题,开启了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研究的新阶段。我国历史演进的最大特点,就是造就了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一体”与“多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旦动摇抑或失去了“一体”,“多元”必将顷刻瓦解、四分五裂甚至不复存在。要增强各族群众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要义的深刻理解,围绕实现“一个目标”、达到“两个共同”、增强“三个意识”、增进“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强化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支撑。新时代新阶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通过实践创新活动,把空间与作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有机联结起来,实现主体对空间的再建构与形塑。为此,党中央提出各民族要“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促使“石榴籽”成为新时代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凝结成代表新时代民族关系的象征性符号,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有形、有感、有效。与此同时,“石榴籽”符号还与诸多有关民族团结的重要仪式和场合紧密联系在一起,如2019年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群众游行中,“民族团结方阵”中的“石榴瓶”以及民族文化宫前以“石榴”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花坛等,就强化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意识和“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理念。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心聚力的重要举措,需要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方面共同发力。当下尤其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加强对口支援帮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工作,以钉钉子精神不折不扣抓好民族工作领域改革任务落实,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二)要构建完善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体系

  《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制定具有“临时宪法”价值的《共同纲领》,不单纯是为了1949年10月1日建立“新中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用这部“临时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连宪法都不能改变的内容。”各民族的团结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基石,也是随后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的前提条件,“民族团结”在中国是永远不可动摇的《宪法》基础。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共和”,既体现了政治协商基础上的“人民共和”,也体现了各民族在国家统一基础上的“民族共和”。正因为如此,所以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以及人民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和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塑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指明了方向。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需要塑造适应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效提升的法律制度机制,用《宪法》和法律体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全国顺利推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需要法律规范及其制度机制为其保驾护航。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中华民族”载入《宪法》,从根本上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支撑,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2023年前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多部省级地方立法以及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工作规范,都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立法之中,通过设置义务条款,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的具体化、行为化、实操化。在推动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的奋斗历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共同体规范话语。未来应当进一步发挥《宪法》价值的功能作用,把“中华民族大家庭”塑造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法律共同体。《宪法》“序言”规制的“民族团结”条款,不只是狭义地包含“中华民族”“民族团结”的语词条款,而且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历史性、正当性的法律基础;《宪法》正文则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完整的保障系统。“五个认同”是经过实践检验和56个民族人民共同确认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未来同样有必要从《宪法》层面,确认“五个认同”的重大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可以说以“五个认同”为核心内容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上凝聚起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是党的第二个百年实现《宪法》规制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备条件。

  (三)要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人民幸福生活”是执政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化。2018年12月,习近平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提出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论断,科学地揭示了习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重要性,表明“人的生存权”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既指明了人权发展的目标与方向,也包含了评价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从“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的理论定位上看,它不仅涵盖了人民群众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民主法治生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而且与人民利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理念密切相关,既是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化,更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向心力的关键所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政党成立以来的神圣使命和不懈追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它系统地概括了中国人权道路、人权实践的成功经验,是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在更高层次的“升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达到“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目的。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增进各族人民对奋进新征程的广泛共识,让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越来越靓丽。要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禀赋“有中生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同时,培育壮大民族地区新兴产业,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要重新认识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深层次含义,弄清楚民族凝聚力是多要素有机统一形成的聚合性力量,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价值观,以无形的观念形态深深根植于每一个民族成员心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落脚点。《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共识通过制宪权的实施得以表达和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成果,以“中华民族入宪”作为概念统摄,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意识表达,同样是《宪法》共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显现。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与巩固,是一项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接续奋斗的宏伟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彰显了这一伟大事业的本质特征,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动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56个民族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纽带,应当从中华民族由历史走向未来、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中,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四、提高依法治理各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推动民族地区市场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民族地区的民族事务涉及民族团结、文化传承、法治建设诸多方面。譬如,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方面,国家民委强调要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要通过制定地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把地方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民族团结与文化交流方面,各民族地方通过举办集体婚礼、文化节庆活动等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如新疆博州、博湖等地举办的集体婚礼,就融合了民族风情与时代特征,倡导婚俗新风‌。在‌基层治理与互嵌式发展方面,如内蒙古柳河村通过“互嵌模式”推动各民族共治共富,通过党建联动、文化宣讲等活动深化民族团结;科尔沁区检察院则通过普法教育、多民族协作等方式维护民族团结‌。然而任何时候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民族地区诸多民族事务中,当下最根本、最关键的是要抓好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经济现代化建设工作。“幸福生活”“美好生活”都从属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新时代新阶段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鲜活的发展样态。“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准确把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针对性地促进充分平衡发展,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公共服务建设为重点,统筹安全与发展、持续推进社会公正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改革任务。强调公平竞争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前提。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运行各环节高效衔接,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分工协作,扩大市场规模容量,实现供给和需求两端的动态平衡、良性互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整体效率,形成强大而有韧性的国民经济循环体系。共同富裕是马克思恩格斯毕生的奋斗目标,是千百年来各族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也是执政党带领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重要使命。民族地区多处于祖国边陲并与周边邻国接壤,是对接国际经济社会新技术、新业态的前沿阵地和桥头堡,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是民族地区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党中央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市场体系和新发展新格局,给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未来民族地区应当积极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找准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和发力点,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发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数字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时代新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必须全力推进乡村振兴,用乡村振兴带动和推动乡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我国正走上一条通过社会制度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和生产效益的关键,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是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尤其是高科技人才的引进,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最有效的办法。高质量共享发展能够提供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使全社会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共同富裕的经济内涵是指人民共创共享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成果, 不仅仅指经济层面的收入增长,更广泛地指向了社会公平和民生福利的普遍提升,既要促进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提高和不平等程度下降,又要包含公平与效率、发展和共享,扎实提升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程度和水平,这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落脚点。数字服务经济的空间布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字服务依托的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区位选择。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协调的,已经不再只是土地、劳动力或者自然资源,更重要的是数据、技术、算法等无形经济要素在不同地区之间的配置。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不同地区之间新要素的统筹协调工作,促进不同政策与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在导向上的一致性,减少在机制执行层面的政策摩擦,进一步平衡好区域发展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民族地区要根据新要素、新生产方式优化调整政策工具组合,进一步完善与数据、碳、算法、技术等无形生产要素相关的产权、市场交易、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以适应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要求。

  (二)以良法善治深化民族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着力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在每个民族地方落地落实,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常态化。尤其要加强与《爱国主义教育法》相关联的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惩戒力度,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法有效实施。习近平指出,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尚和合”作为中华文明“和而不同”精神基因的集中体现,既是连接传统伦理与现代治理,也是体现以爱国主义为内核的个体修养与社会和谐的关键纽带。当个体与他人和谐相处的价值应然性,与能够和谐相处的现实可能性成为共识后,个体如何顾大局识大体与他人实现和谐相处?这不仅成为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关切,而且为解决现代人际疏离提供了传统智慧。习近平强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求法律制度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同时强调个体与群体、与社会的和谐,是“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相互平等、相互依赖,社会各种组织兼容而不冲突、协作而不对立、制衡而不掣肘、有序而不混乱”。要求以“法治保障”回应“个体价值被压制”的潜在风险,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排序明确为“个体权益保障”与“群体秩序维护”。

  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在一穷二白的基点上构建起人民民主的国家框架,保障56个民族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彰显了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实现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所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还说,“没有共同体,这是不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然要求,中国式现代化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促进人自由而全面发展,进而实现“人的现代化”,这就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本逻辑”。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转变为“美好生活需要”,这是一个全局性的根本转变。随着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逐步解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和外延获得丰富和完善,在共同富裕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根本举措。新质生产力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力质态,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中国新时代的凝结,其人文关怀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其内在要求和终极目标。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二者在人本逻辑、实践逻辑、文明逻辑上深度关联,彰显着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中国逻辑。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在其奋斗目标和价值旨归上是相吻合的,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且把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视为根本宗旨。因而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本逻辑,彻底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建构了现代化标准的中国范式,实现了从“以资本为中心”“物”的现代化到“以人为中心”“人”的现代化的历史转向。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是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和中华民族先锋队,始终坚持为人民打江山、为人民守江山,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这也正是执政党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源、底气所在。当“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实践中转化成党的本色和规范秩序后,其实际效果究竟如何?最终还要接受人民的评价和实践的检验。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实质上是要在处理好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同发展新格局。从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看,民生改善的对象不再是聚焦社会的特殊群体发展,而是一种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经济和社会能力的社会资源再分配机制,民生改善本质上具有帮助人们实现潜能的作用。发展新质生产力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间存在内在的耦合性,发展新质生产力可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物质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三)依法依规对民族地区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为在全国顺利开展和推进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制定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首次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立法形式,专门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系统的全面的规定。《决定》要求未来的备案审查工作,要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统统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里所说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自然包括在民族地区贯彻实施的上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发布的各种红头文件、黑头文件以及政策法规等,也包括民族地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还包括各种各类规范性文件在民族地区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是保证法律法规等立法与《宪法》规制相一致的机制,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违背,否则一律无效。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 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 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的十四大首次把“党内法规”写进《党章》。党的二十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提出要“从严管党治党”“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党政联合立规”是党政协作关系的文本化呈现,是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中独具特色的制度现象,被视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衔接与协调的一个重要联结点。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党政联合立规也暴露出规范性不足、备案审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如有些地方事实上存在“党政联合发文”规避审查的情况。未来需要在审查主体维度,通过明晰党政权责划分,实现政治把关与专业审查的优势互补;在审查内容维度,建立主动审查与依申请审查并行的双向机制,既维护法治统一性,又为公民和党员提供权利救济渠道,确保规范内容符合法治原则与权益保障要求。

  备案审查督促民族地区行政执法实现公平与效率。备案审查是保护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立法冲突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宪法》法律在民族地区落地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对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涉及各级各类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流程以及审查的具体内容,需要经过严格而完备的备案审查程序。从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制的角度看,民族地区备案审查是少数民族人民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符合《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法制全国统一和法治权威。依据《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实现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有必要澄清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上的一些模糊认识,促进备案审查制度运行和实践行稳致远。如果各级各类法规在规范制定上既不能相互协调,在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又不能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那么,法制体系就不可能实现统一,法的普遍实施、法的人民性、有效性就会成为无稽之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相对应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强调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公民抑或法人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民族地区行政执法中的形式主义,是对人民群众公平正义和公平效率的粗暴践踏,各级地方领导干部正确的政绩观事关增进民生福祉,要把为当地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民族地区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备案审查机关对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政策执行状况的监督审查,既是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

  备案审查督促民族地区司法实现公平正义与效率。备案审查和司法审查制度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法规规章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为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代表着我国56个民族14亿多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人大常委会司法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集中了全体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有利于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提高执政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的重要表现。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认为关于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原则”不一致,应当尽快进行修改。2022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施行,其中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通过这一合宪性审查过程,《宪法》所确认的“平等”这一核心价值观得到了贯彻和落实。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使命和基本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要“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加快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把它们的关联和目标概括成一句话就是:“公正”是司法制度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高效”是司法制度追求的功能目标,“权威”是司法体制改革所追求的司法制度运作目标。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需要从健全刑事司法体制、民事司法体制、行政审判体制和国家执行体制四个方面着力:健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完善刑事司法体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以完善民事司法体制;深化管辖制度改革以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深化审执分离以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司法公正是对书面上的法律条文正确适用的过程,加强刑事司法体制各环节、全过程的配合与制约,是健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路径,必须以“严”为首,以“正”为要,依法司法、严以适法。对司法权力进行严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根本举措。严格公正司法的底线是审判人员执法办案的警戒线,唯有依据程序、严格公正司法,才能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良性运行。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审查制度,是防止刑事司法权力滥用、错用与误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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