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潘先生将一面印着“裁判公平公正 审理尽职尽责”的锦旗,亲手送到嫩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超手中,锦旗上的鎏金大字,既是对法官办案的高度认可,更是对法院司法为民初心的生动诠释。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潘先生遭遇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却与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双方僵持不下,原本平静的生活被纠纷打乱。无奈之下,潘先生选择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始终秉持“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的理念,第一时间细致梳理案件证据、厘清事实脉络。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拖延审理可能加剧矛盾,法官将案件纳入优先办理范畴,多次主动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全力寻求共赢解决方案。庭审中,针对双方在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上的分歧,法官逐笔核对费用凭证,严格审查每项损失的合理性、必需性及关联性,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还原案件全貌。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余万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固定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后续责任认定与赔偿主张。 就医过程中,妥善保管病历本、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如单位考勤记录、工资流水)、交通费票据等材料,这些均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的重要依据,切勿随意丢弃。
若与侵权人、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不要盲目拖延或放弃维权,可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切勿伪造、篡改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反而不利于自身权益保护。
王彪 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