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王海龙)
车辆维修费用,究竟应以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为准,还是以车主实际支付的“维修发票金额”为准?在日常车辆保险理赔中,车主与保险公司常常围绕这个核心问题产生争议。许多车主认为,既然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坚持公司专业的定损才是理赔的法定依据。那么,法律究竟如何认定?司法实践又支持哪一方呢?
案情回顾
车主小何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陈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小何的车辆核定损失金额2000余元。然而,小何将车辆送至汽修厂维修时,因该型号车辆已停产,所需配件购买困难且维修工时费较高,小何实际支付维修费3400余元。后小何手持车辆修理费清单及票据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坚持只按其定损的2000余元进行理赔。双方协商未果,小何一纸诉状将司机小陈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本质上是对损失的单方评估和预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更不能等同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对于车辆受损方请求将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作为损失认定的最终标准,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车主小何提供了车辆受损部件照片、车辆维修清单及维修费票据等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支出的证据,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对自身提出的部分配件只需维修无需更换的合理性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何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小何车辆维修费34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对损害的救济,核心在于填补与恢复。车辆维修费之争,本质是如何界定真实损失。保险公司的定损,是其履行合同义务、控制风险的内部评估。而车主提供的真实、合理且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维修凭证是对其财产已实际减损的最直接证明。二者不一致时,《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财产损失。作为车主,如若发生交通事故,财产遭受损失,请留好凭证便于维权。同时,也要切记不要借机扩大维修范围、恶意扩大损失,否则其扩大的损失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