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蒙某、裴某等5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余11人,因涉嫌卖淫嫖娼,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有力地打击了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净化了社会风气。
同时,也彰显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崔义峰 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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