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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事业奋斗了十七年多的教师老无所养——四川省叙永县一教师没有享受教师待遇反被违法辞退

来源:民意网 | 作者:朱以山 | 发布时间: 2025-04-07 09:14:29 | 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叙永县,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夜郎国属地,也就是夜郎自大的成语出处的地方。

  这个县拥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职工2007人,专任教师1899人。而在义务教育战线工作了十七年一个月,今年59周岁的万明霞却不属于这个队伍。

  一、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了十七年多,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万明霞,女,现年59周岁,是四川省叙永县人,1985年高中毕业的万明霞,因为当地小学校缺少教师,被选聘到当地小学从事民师工作,享受民师待遇。

  1985年8月至1989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乡谊合小学任教,1989年9月至2000年9月在叙永县龙凤乡山界小学任教,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乡四坪小学任教,并一度担任班主任老师,她共计在叙永县的公办学校连续任教十七年零一个月。

  为了更好地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万明霞老师从担任教师的第二年起,即1986年到1990年,连续四年利用寒暑假完成了中等师范学校的全部课程,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被准予毕业。

  在工作期间:(一)万明霞经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参加了“川工改办(1985)94号”工资改革后,用人单位按照该文件规定每月在万明霞的国家补助中扣除3元钱作为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

  (二)1988年用人单位按照“川教人【1987】6号”对民办教师整顿后,把万明霞作为合格民办教师保留下来,且按照该文件规定继续从万明霞的国家补助中提取3元钱作为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

  (三)用人单位按照教人(1992)41号对民办教师调整后,把万明霞作为合格民办教师保留了下来;

  (四)1995年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万明霞以顶编民办教师身份参加了四川省1995年的民师招生统考。,尽管万明霞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管国家和四川省有多次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文件和要求,但是长期顶编的民办教师万明霞却屡次被排挤在外,且于2002年8月被违法辞退。

  2001年的一张工资兑现花名册显示:万明霞的基本工资只有87元,全部加在一起每月只有103.5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川府函〔2000〕182号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请各地按照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 每月190元(每日9.08元)

  二、 每月215元(每日10.28元)

  三、 每月240元(每日11.47元)

  四、 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也就是说,万明霞老师在担任教师实施教学过程中,干的活和其他公办教师一样,获得的工资待遇却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一级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只开103.50元。

  在学校工作期间,万明霞没有享受过一天教师待遇,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始终把万明霞当做临时工一样看待,尽管万明霞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当地的教育事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被毫不留情地违法辞退。

  2002年8月,就连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给万明霞开了,叙永县教育局单方面将万明霞违法辞退,被辞退的时候,万明霞老师在叙永县义务教育系统连续工作了十七年一个月,年龄已经37周岁,

  尽管当地承认万明霞的教师资格,被辞退时,没有依据早已经生效的《教师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从被辞退之日起,万明霞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万明霞要求按照文件给兑现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待遇问题,叙永县教育局却多次所问非所答,始终坚持错误的处理决定。尽管万明霞不止一次将当地有关部门告上了法庭。

  三、按照《教师法》规定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诉。

  2024年7月,万明霞老师在走投无路之际,专程来到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找到了当年也是教师的朱以山。

  朱以山经过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的规定为万明霞老师写了具有全新依据的申诉书。

  申诉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诉人辞退申诉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诉人按照公办教师工资标准给申诉人补齐从1994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期间的工资。

  3、按照不定期劳动合同,给申诉人补发2002年8月到2020年2月5日申诉人退休之日的全部工资待遇。

  4、按照公办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给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系经过叙永县教育局认定的民办教师,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当地的教育事业。

  上述事实早已经被叙永县教育局予以认定。

  1、辞退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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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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