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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事业奋斗了十七年多的教师老无所养——四川省叙永县一教师没有享受教师待遇反被违法辞退

来源:民意网 | 作者:朱以山 | 发布时间: 2025-04-07 09:14:29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叙永县,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夜郎国属地,也就是夜郎自大的成语出处的地方。

  这个县拥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职工2007人,专任教师1899人。而在义务教育战线工作了十七年一个月,今年59周岁的万明霞却不属于这个队伍。

  一、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了十七年多,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万明霞,女,现年59周岁,是四川省叙永县人,1985年高中毕业的万明霞,因为当地小学校缺少教师,被选聘到当地小学从事民师工作,享受民师待遇。

  1985年8月至1989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乡谊合小学任教,1989年9月至2000年9月在叙永县龙凤乡山界小学任教,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乡四坪小学任教,并一度担任班主任老师,她共计在叙永县的公办学校连续任教十七年零一个月。

  为了更好地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万明霞老师从担任教师的第二年起,即1986年到1990年,连续四年利用寒暑假完成了中等师范学校的全部课程,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被准予毕业。

  在工作期间:(一)万明霞经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参加了“川工改办(1985)94号”工资改革后,用人单位按照该文件规定每月在万明霞的国家补助中扣除3元钱作为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

  (二)1988年用人单位按照“川教人【1987】6号”对民办教师整顿后,把万明霞作为合格民办教师保留下来,且按照该文件规定继续从万明霞的国家补助中提取3元钱作为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

  (三)用人单位按照教人(1992)41号对民办教师调整后,把万明霞作为合格民办教师保留了下来;

  (四)1995年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万明霞以顶编民办教师身份参加了四川省1995年的民师招生统考。,尽管万明霞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管国家和四川省有多次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文件和要求,但是长期顶编的民办教师万明霞却屡次被排挤在外,且于2002年8月被违法辞退。

  2001年的一张工资兑现花名册显示:万明霞的基本工资只有87元,全部加在一起每月只有103.5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川府函〔2000〕182号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请各地按照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 每月190元(每日9.08元)

  二、 每月215元(每日10.28元)

  三、 每月240元(每日11.47元)

  四、 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也就是说,万明霞老师在担任教师实施教学过程中,干的活和其他公办教师一样,获得的工资待遇却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一级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只开103.50元。

  在学校工作期间,万明霞没有享受过一天教师待遇,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始终把万明霞当做临时工一样看待,尽管万明霞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当地的教育事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被毫不留情地违法辞退。

  2002年8月,就连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给万明霞开了,叙永县教育局单方面将万明霞违法辞退,被辞退的时候,万明霞老师在叙永县义务教育系统连续工作了十七年一个月,年龄已经37周岁,

  尽管当地承认万明霞的教师资格,被辞退时,没有依据早已经生效的《教师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从被辞退之日起,万明霞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万明霞要求按照文件给兑现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待遇问题,叙永县教育局却多次所问非所答,始终坚持错误的处理决定。尽管万明霞不止一次将当地有关部门告上了法庭。

  三、按照《教师法》规定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诉。

  2024年7月,万明霞老师在走投无路之际,专程来到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找到了当年也是教师的朱以山。

  朱以山经过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的规定为万明霞老师写了具有全新依据的申诉书。

  申诉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诉人辞退申诉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诉人按照公办教师工资标准给申诉人补齐从1994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期间的工资。

  3、按照不定期劳动合同,给申诉人补发2002年8月到2020年2月5日申诉人退休之日的全部工资待遇。

  4、按照公办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给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系经过叙永县教育局认定的民办教师,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当地的教育事业。

  上述事实早已经被叙永县教育局予以认定。

  1、辞退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早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2、《劳动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3、具体政策依据: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教师法》生效之前,申诉人的工资待遇应该是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教师法》生效以后,即1994年1月1日起,申诉人的工资应该和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因为申诉人不应该被辞退,所以,被申诉人应该依法补发2002年8月到2020年2月5日申诉人退休之日的全部工资待遇。

  请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

  申诉人:万明霞(签名并按手印)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叙永县清理代课教师任教年限审核表》复印件一份。

  3、       万明霞工作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各一份。

  可是,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没有适用一条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很快做出了回复,却仍然维持错误的处理决定。

  2024年7月31日,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做出了《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

  万明霞认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做出的《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违法,向叙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8月8日,叙永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叙府复不〔2024】3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年8月14日,送达给万明霞。

  2024年8月18日,万明霞依法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  邮寄给叙永县法院。

  但是,叙永县法院收到万明霞的起诉状之后,并没有依法及时立案,在万明霞打电话不断督促,甚至专程找到叙永县法院立案庭,叙永县法院才被迫于2024年9月2日给万明霞送达。

  2024年9月16日,万明霞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附上了《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一文。

  也就是说,在叙永县这个地方,你就是有在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也不会理睬你,也不会纠正已经做出的错误处理决定。

  我们不知道,在四川省叙永县,究竟还有多少万明霞老师这样老无所养的情况?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万明霞老师的联系方式:13118441129.

  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于北京

  2024年9月18日修改

  编后话: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初稿形成之后,专程送达: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叙永县人民政府、叙永县人民法院、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叙永县龙凤镇中心小学校等单位和部门。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就文章的事实提出异议。为此,简单修改之后,予以公开发表。在公开发表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异议,仍然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予以认真对待。

  2024年9月18日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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