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早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2、《劳动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3、具体政策依据: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教师法》生效之前,申诉人的工资待遇应该是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教师法》生效以后,即1994年1月1日起,申诉人的工资应该和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因为申诉人不应该被辞退,所以,被申诉人应该依法补发2002年8月到2020年2月5日申诉人退休之日的全部工资待遇。
请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
申诉人:万明霞(签名并按手印)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叙永县清理代课教师任教年限审核表》复印件一份。
3、 万明霞工作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各一份。
可是,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没有适用一条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很快做出了回复,却仍然维持错误的处理决定。
2024年7月31日,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做出了《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
万明霞认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做出的《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违法,向叙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8月8日,叙永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叙府复不〔2024】3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年8月14日,送达给万明霞。
2024年8月18日,万明霞依法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 邮寄给叙永县法院。
但是,叙永县法院收到万明霞的起诉状之后,并没有依法及时立案,在万明霞打电话不断督促,甚至专程找到叙永县法院立案庭,叙永县法院才被迫于2024年9月2日给万明霞送达。
2024年9月16日,万明霞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附上了《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一文。
也就是说,在叙永县这个地方,你就是有在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也不会理睬你,也不会纠正已经做出的错误处理决定。
我们不知道,在四川省叙永县,究竟还有多少万明霞老师这样老无所养的情况?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万明霞老师的联系方式:13118441129.
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于北京
2024年9月18日修改
编后话: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初稿形成之后,专程送达: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叙永县人民政府、叙永县人民法院、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叙永县龙凤镇中心小学校等单位和部门。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就文章的事实提出异议。为此,简单修改之后,予以公开发表。在公开发表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异议,仍然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予以认真对待。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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