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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法治文化建设暨红色法治教学研讨会”成果综述

来源:黄冈师范学院 | 作者:王贵东 胡娟 | 发布时间: 2025-02-26 16:58:57 | 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1月4日至5日,“红色法治文化建设暨红色法治教学研讨会”在湖北省黄冈师范学院成功召开。来自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河南、浙江、江苏、湖南、湖北、黑龙江等多地高校和司法实践部门150多名会议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专家学者主要围绕红色法治文化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红色法治资源开发、保护与利用、红色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红色法治教育等方面展开交流。

  一、红色法治文化研究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红色法制的精髓——实事求是》):新中国成立之前,以解放军总部名义颁布的两个法律文件:1947年双十节公布的具有政治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和1949年4月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在当年就被简称为“约法八章”)真正最有宪法意义的。

  根据地的红色法治,值得研究、关注、肯定的内容很多,但是也有一些很深刻的历史教训。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有一些教训能不能讲?我们通常努力能做到的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下,讲实话;前提是无恶意,不讲假话。有选择的讲实话,有时给予受众的恰恰是不真实的。而我们又无时无处不在这种有选择的条件之下发表各自的观点。对此,我们却往往又别无选择。第二个问题,就是怎么去说。这些其实都是我们在具体行文落实的时候,不得不权衡的。

  历史的真实不一定告诉你真实的历史。历史的真实和真实的历史是两回事。很多档案资料人们看不到,即使是你看到的资料,也需要进一步来分析。以今度古的方法让我们在面对这种史料的时候应该保持一种警惕和应有的分析。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王健教授(《红色法治文化研究相关问题思考》):

  红色法治文化研究不仅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法治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代法学家的艰苦努力,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学研究取得了很大进步。从知识体系建构方面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框架;文献资料的发掘和整理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不断推出新的学术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和质量越来越高;红色法治文化研究和教学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学研究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轻视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学和研究;专业教师和研究队伍总量较少,质量水平有待提高;在知识体系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或缺陷;文献档案资料挖掘和利用还不能充分满足新形势下专业研究的需要。

  今后应以全国视野在法学院校布局设立若干红色法治传统研究基地,吸纳所在地红色纪念馆、档案馆、党史研究部门和有关法治工作部门参与,以此作为开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工作平台和工作抓手;由国家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研究,特别要加强对党领导百年法治建设经验的珍贵文献资料的整理和研究,为推进该领域高水平学术研究奠定坚实基础;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法学教育专家组织要加强教学指导,明确有关教学要求,不得减省基本课时,鼓励法学院校研发和开设有关选修课,确保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教学计划的实施,维护中国法律史教学体系的完整性。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韩伟副教授(《高等学校红色法治文化研究传承的思考》):首先要加强基本概念理论的研究,应该设立专项项目,重点资助本领域内学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展开边区法制、边根据地法制等为代表的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并以多种形式支持相关研究成果尽快出版,以形成红色法治文化理论研究高地。

  二、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与法治文化》):介绍了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立法成就、司法制度、司法公正及其调解文化。

  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1937年7月7日“七七事变”,国共合作,陕甘宁边区作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直属的一个行政区,成为实际上的特区。陕甘宁边区属于省级建制,除边区政府,还成立有边区参议会、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机构。陕甘宁边区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部队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陕甘宁边区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实行直接民主,建立“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民主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选举。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人权财权保障条例》《中国土地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浪费条例》等法律。

  “以私有制未基础、自愿为原则,培养大批劳动英雄为骨干的多种多样的合作方式,用它来将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农村经济逐渐组织起来。”“在土地未分配区域,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土地已经分配区域,欢迎土地革命时期逃亡的地主回乡,分给以耕种必需的土地与窑房。”“司法方面,近年来确定以调解为主(民事全可调解,刑事汉奸反革命罪外,亦可调解,民间调解,区乡政府与县府一科调解,司法机关先调解后审判)、审判为辅的方针;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马锡五方式),废止肉刑与无期徒刑,死刑取慎重态度(须经边区政府主席批准);……监狱民间改造(假释、保释、缓刑)结合。”“防奸方面,采取宽大政策,不杀一个,争取送法庭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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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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