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25日电 民族地区是我国物种资源最富集、生态环境最优美的区域,也是当下面临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最敏感、最脆弱的区域。人与自然是息息相关的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前提,需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现代化发展路径。民族地区需要构建全方位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大格局,构建以共同富裕为本质特征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构建和完善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核心的生态补偿机制体系,构建民族地区横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体系,构建民族地区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体系。要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补偿提供司法服务,就需要建立民族地区生态环境预防性机制和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建立民族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民事责任统筹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西南民族大学主办的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精品期刊、四川省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名刊《民族学刊》, 2023年第8期发表宋才发教授的论文《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机制研究》。《民族学刊》主编王珏,论文责任编辑王珏。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机制研究[J].民族学刊,2023(8):62-71+162.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机制研究
宋才发
民族地区是我国物种资源最富集、生态环境最优美的区域,也是当下面临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最敏感、最脆弱的区域,更是维系和保障整个国家生态安全的要害区域。建立完善民族地区纵向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民族地区恢复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状态,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和积极意义。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生态文明”“和谐美丽”“新发展理念”写进《宪法》序言;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把“绿色原则”和生态保护的相关条款尽收囊中,从而为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环境法治建设搭建了一个适宜的框架。以《民法典》为起点的法律体系生态化,标志着新时代新阶段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一、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补偿问题的缘起
(一)人与自然是息息相关的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前提。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由于长期处于相对落后、封闭和半封闭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们多习惯于以传统陈旧的生产方式谋求生存发展,掠夺性开发往往超过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和良性循环。尤其是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加剧了区域发展的严重失衡,直接带来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不堪重负。保护民族地区“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的任务,比其他地区显得更加艰巨和繁重。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是我国一道天然的生态屏障,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民生福祉最基本、最普惠的必需品和公共品,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满足,须臾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状况必将受到严峻的威胁,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必将受到严峻的约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的关系,突出体现了新时代人与自然是相互依赖、共存共生的“生命共同体”关系。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和期盼,中国式现代化不仅需要重视“金山银山”,而且更需要重视“绿水青山”,因为“绿水青山”在本质上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还指出,新时代新阶段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那种片面追求GPT数字增长,放任水土流失、生态污染、土地荒漠化的老路不能再走了,事实上也走不通、走不下去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总结我国现代化历史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科学认知。生态环境问题,在本质上是一种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环境就是民生、蓝天就是幸福、青山就是美丽,绝对不能用一时的“金山银山”,去牺牲长远利好的“绿水青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高度,要求每个人自觉地维护周边的清洁、美丽和宁静,不仅要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且要符合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保持自然环境的完整、有序、稳定和美丽。即是说,必须在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生态环境发展差异性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人们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和生活习惯,以体现维护自然界的完整有序和获取自然资源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辩证统一。
(二)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现代化发展路径
生态环境补偿是建立共同富裕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民族地区横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日益增长需要的必然要求。它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基线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凸显,是民族地区建立共同富裕长效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横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突出价值,在于能够促使民族地区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彼此合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人们提供合理的收入来源,实现补偿资金从生态产品受益者向环境保护奉献者转移,发挥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本质要求,生态文明是执政党带领人民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维度,是新形态文明的水平和高度的突出表现和重要标志。面对人类生存环境日趋严峻、生态环境恶化日趋严重的现实状况,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必须遵循生态和谐的底线思维,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底线原则和根本规范,时刻牢记发展底线不能突破的基本原则,寻求和谋划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路径。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拥有动员和调用社会资源的能力,是弥补生态环境保护不足、生态产品市场失灵的主导力量,要通过政府的权威作用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建设,协调好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多渠道补偿、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和效益。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已经不再只是“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问题,必须把发展的可持续性贯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面对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和农村、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高度,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用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乡村振兴和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在完善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生态产业化的质量和水平,严格产业生态化的标准和监督,形成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综合性指标体系,提高生态治理的效能和效益。当下构建农村、农业新发展理念和新格局的重点,是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环境的需要。习近平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就是造福人民的百年大计”,必须把人民的生态福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提供尽可能多的生态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产品和生态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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