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方式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世界,向世界宣示中国发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56个民族人民浴血奋斗,从解决温饱问题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空间最广、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具有深刻的中国意义和世界意义。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体现了党的领导、现代化逻辑和社会主义逻辑的有机统一,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一个贯穿始终的发展主题,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几代共产党人接力奋斗的具体实践。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实践探索的成果,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先驱们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之源。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赖,对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信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基础和巨大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之治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避免了发展中国家通常所遇到的如何处置活力与秩序关系的陷阱。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中国百年民主力量之所在,也是成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密码之所在。人们之所以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人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力量之源,只要执政党能够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就能够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的力量,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逆转之势转化为现实力量。为什么人的问题,历来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府性质的试金石。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执政党要始终把握历史大势,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不断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推向前进。根据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要求,未来需要把党行之有效的政策科学转化为《宪法》和法律内容,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比较精确的法律表达和制度方案。
三、遵循《宪法》规范探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路径
(一)依据《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宪法》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在探索发展民族国家建设路径的同时,也在百废待兴、百废待举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成功地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而且明晰了依据《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构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道路与《宪法》的结合和融合,是从《宪法》“序言”对中国式现代化强国目标的精准定位开始的。譬如,1975年1月周恩来在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四个现代化”目标,就被写进了“七五宪法”和后来的“七八宪法”。实事求是地说,肇始于“五四宪法”的历部《宪法》,在确认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方面,各自都发挥了大大小小的重要作用。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宪法》,尽管它当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原则立场,但是它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好的规定,删除了“七五宪法”中一些错误的规定,并且首次在《宪法》“序言”中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这是“四个现代化”奋斗目标与《宪法》第一次实现有机结合,根本法把“四个现代化”纳入《宪法》基本价值范畴,凸显了《宪法》对“四个现代化”的保障功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在肯定1978年“四个现代化”提法的基础上,不仅明确提出“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四个现代化”基本目标,而且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中央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予以表述的。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句话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迈向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宪法》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通过实施各个“五年规划”的途径和方式,有条不紊地向前扎实推进。根据现代化建设各个阶段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对“八二宪法”先后进行过五次大的修改,分别写进了新的发展目标和国家建设任务。未来还需要把《宪法》从概念上理念上已经提出来的“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用更加明晰、更加精准的法律术语,把它们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表达出来。需要通过对《宪法》进行修改、修订、修正的不同方式,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具体内容载入《宪法》,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性法律内涵,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提供《宪法》战略支撑和制度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渗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必要在未来适当的时候启动对《宪法》第六次修正程序,及时把“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内容载入《宪法》,使《宪法》进一步体现与时俱进的功能和品格,成为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具有“现代化”品格的根本法。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