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循“良法善治”推进基层社区和乡镇社会化治理
“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源于基层、服务基层。“国家治理现代化”被称为“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话语体系中的“良法善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目标。“善治”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譬如,清代唐甄就在《潜书·抑尊》中说:“善治必达情,达情必近人。”意思是说善于治理国家的人必定通晓民情,通晓民情的人,必定亲近人民。“法治”与“善治”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来的一个重要论断,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与“善治”的理念,又有了进一步地新理解和新发展,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最终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为到达和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提供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遵循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机制。从1978—1997年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可以说是形式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之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表明我国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而且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转变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飞跃。在几千年皇权统治下的封建帝国,一直沿袭着“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改革开放后,乡镇政府成为中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从根本上突破了“皇权不下县”的体制樊笼。作为中国政权最基层、最末端的乡(镇)政府,既是广袤乡村所有权力网络系统的掌控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在最基层、最末端的组织者、实施者,更是把“良法善治”应用于基层治理的促进者。“全过程民主”是习近平2019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社区治理和服务情况时提出来的。现代治理在我国称之为民主治理,民主治理在当下又称之为“参与式治理”。习近平在总结虹桥街道基层民主经验时强调:“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又系统地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强调要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落实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面去,“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这种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新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催生了中国之治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而且为发展中国家探索出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模式的新路径,创造了崭新的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人民真正成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体现为用《宪法》、法治、国家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的强劲生命力和显著优势。为了给社会主义民主最末端的“农村基层民主”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科学有效的《宪法》指导,未来还需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要求和主张,准确地写进《宪法》文本当中去。“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良法善治的标志。可以说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典型范例。从1963年毛泽东亲笔批示到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指示推广,再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的再次强调,这个综合治理经验已经与时俱进地迈过56个春秋。它从最初依靠和发动群众的“社区治理样板”,发展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期社区综合治理新典范,“枫桥经验”始终坚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初衷”不动摇,坚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提升,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内涵。乡村治理既要凸显《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法治底线,也要彰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效能。公序良俗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凝聚着人民群众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的规制作用,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和文化方面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社会治理活动中,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地运用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不仅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立法上的重要贡献,而且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践纲领。“中华民族”概念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宪法》,是《宪法》对中华民族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民族身份的肯定。笔者认为“公民身份认同既是政治法律共同体的凝聚标志,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的深厚根基”。只有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核心环节,加强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同质性公民身份构建,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只有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融入《宪法》法律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之中,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向。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讲清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的关系。中共中央政治局2023年10月27日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要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通过实行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56个民族共同实现了全面小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实现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在物质生活上的历史性跨越和精神文明上的时代性升华。习近平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进行了集中地论述,科学地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含义,讲清楚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当下和未来要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同时,构建和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当下和未来党的民族工作主线的目标和方向,就是要在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内核,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结合民族领域具体工作的实质和表现形式,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之中,既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方向和指引,又要以是否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原则和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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