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29日电 生态环境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需要完善环境区域生态损害协同治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源头治理制度。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对人心的约束和对法律的调整。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就要构建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责任清单机制,为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始终坚持以生态修复为重心的修复责任理念,构建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体系。需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是调节环境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修复责任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主要方式,必须建立流域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扩大流域生态补偿规模需要遵循生态补偿制度和规则。实施生态损害修复工程需要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把握生态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原真性内涵,不断提升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由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主管主办的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开辟“法制与法治”栏目,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补偿机制研究》论文。《山东行政学院学报》主编宋协娜,副主编栾晓峰,论文责任编辑刘宁。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补偿机制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4(01):31-40.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补偿机制研究
宋才发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做出部署,习近平强调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美生是绿活韵长的存在”,生命的处境与家园的“绿活韵长是美生的本质”。我国战国中期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文学家庄子,在《齐物论》中说过:“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道在万物中。人类在法地、法天、法自然里,通晓万物之道,可以“蹈乎大方”。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遵循大自然规律,“天美生命”与“天宇处境”对发,同出“天美生态”,显现“美生天成”的理路。在新时代新阶段,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需要不断“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生态环境健康管理风险防范机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损害补偿机制,促使人民群众健康保护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价值目标。实施生态损害修复工程,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把握生态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原真性内涵,不断提升生态修复的现代化水平。
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治理制度
(一)遵循生态修复规律推动生态损害治理
生态修复是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全面整治。源于前现代农业文明的“天人合一”生态观,藴含着利用自然、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朴素真理。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自然观中,“天人合一”的理念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体系。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了这一传统文化精华,以生态和社会系统的需要为尺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既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习近平说过“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只有对已经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系统整治,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生态修复治理习惯性的做法,要么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要么就是“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其实民族地区尤其是长江、黄河源头和中上游区域,生态修复需要摆脱传统路径、习惯思维和惯性行为束缚,不能继续走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老路。无论长江流域还是黄河流域,流域所指的就是一个水系的干流和支流所流过的整个地区,包括集水区域和受水面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是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首次把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开展“横向生态补偿”的内容写进了这部法律。“横向补偿”反映的是全流域范围内,不同省区之间平等的、没有任何强制命令的生态补偿关系。生物圈原本就是一个万物和谐共生的有机整体,生态损害修复必须是全地域、全过程的综合性修复,以达到和实现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的目标。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经济社会发展,遵循生态修复规律全方位推动生态损害治理,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2019年国家强调黄河流域治理要以“生态优先、系统治理”为原则,制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3年4月1日实施的《黄河保护法》,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从原来的条块分割向系统化、协同化转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必须把对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细处、干出实效,避免非必要的、无效的人力物力投入;必须坚持利用大数据、卫星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手段,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对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必须因地制宜、崇尚科学、讲究实效,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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