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最显著特征和最大优势
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执政党在建党初期筚路蓝缕、风雨兼程,历尽磨难、初心不改、不辱使命;始终以建党引领兴国、以强党引领强国,不遗余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形成法律,用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人民民主也因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保障而获得鲜活的生命力。执政党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把人民意志转化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转变为权威的宪法地位,凸显了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党的全面领导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属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道路,遵循现代化的一般发展规律,具有其“原体规定性”“空间规定性”和“过程规定性”。各族人民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认可与结构认同,实质上体现为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认同,对人民主体的身份认同与对依法治国的法治认同,同时藴含了对伟大祖国的国家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这些认同形式都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现了党对中国实践、现代化新道路的高度凝练和高度概括,是在新时代对邓小平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十个坚持”总结概括了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首条经验:“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得益于党的科学领导;新时代要进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仍然离不开发挥党的领导这个定海神针的作用。我国现行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全面实施宪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总之,现行宪法施行40多年来,实现了“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未来仍然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把我国宪法制度的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民族地区加强党的领导,必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落实到乡村振兴、经济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各项工作中。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的指引,立足民族地区的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支持政府完善民族地区的差别化支持政策,在扩大开放和竞争中努力形成民族地区的竞争优势。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说到底,办好民族地区的事情,做好民族地区的工作要靠好干部。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用好少数民族干部,对那些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充分信任、委以重任,这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尽管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进入现代化的时间以及实现现代化的路径存在差异,但是现代化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和经济社会诸多方面的进步是相同的。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影响和引领世界文明的现代化,推进和实现人类文明的新形态。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和享有盛誉的文明大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国内治理的溢出效应为全球治理提供经验和借鉴,为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全球问题的解决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譬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习近平在2015年9月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来的,强调要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从中华民族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根本路径,是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理念的实践结晶。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世界共同价值理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在同一个稳定的体系里共同运行,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和开放性的概念,宗旨就是把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风雨同舟、荣辱与共,致力于把各国各民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把整个“地球村”建设成为一个和睦的大家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它既是对中华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扬弃与超越,尤其是为已陷入僵局的国际难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新型全球化的发展方向,隶属于“全球治理”“和平与发展”“民生幸福”理念上的价值追求。《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联合国必须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为宗旨,尊重“大小各国平等权利”,倡导“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要想让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和人民共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就需要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既是执政党践行初心使命和履行责任担当的有力证明,也是推动世界不断发展进步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领和目标,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制度保障,可以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力量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譬如,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就是从全球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出发,以全人类的共同繁荣为宗旨的。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了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互联互通,帮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克服了诸多困难,赢得了世界100多个国家以及包括联合国在内众多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有利于促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中国共产党倡导和引领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建和谐世界”的法治理念为基础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国际法治观念的具体实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强调,“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结合体,是确保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强调:“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绘制了国际法蓝图。适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是为全球治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保驾护航的,联合国多次把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相关会议的决议,这不仅关系如何应对全球性共同危机问题,而且关系到如何重塑世界秩序和国际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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