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追求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必然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内容。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历部宪法都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国家根本任务,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写进宪法。2019年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增进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感,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提出来,目的在于通过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认同,进而增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确保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未来在法治保障层面,除了需继续发挥法律的正面规范指引功能外,还需要通过划定制度和法律红线,发挥法律的保护、评价功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安全保障。“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从中华文明复兴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的开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了根本政治前提、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执政党始终把凝聚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把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中国方案,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来引领人类文明新形态。未来需要继续完善以中华文明价值为内核的现代治理体系,以人民美好生活引领人类文明发展样态;需要面对实现国家完全政治统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三大历史重任,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让各族群众享有更高质量、更有尊严、更可持续的美好生活。中华民族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的形成,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不断艰苦奋斗取得的。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破解,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乡村、国企与民企、集体与个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只有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形成休戚与共的共同体意识。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保障
(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中国的人民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统一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又发挥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作用,成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政治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特定背景下提出并构建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推行法治,文明国度的法治本质是依法治理,体现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为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和立法事项,都是在经过广泛的民主协商之后,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这种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形式,与资本主义国家虚假的民主游戏规则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体系的构建和法律规范由文本变为现实,绝大多数必须依赖政府的行政执法系统来完成,只有部分较为专门的法律规范,属于抑或由司法系统来完成。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体系还处于建设阶段,各种关系的调适和调整模式尚未最终定型。因而,《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坚持和体现人民至上的新型民主,是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是受宪法保障的民主。我国立法和修法的实践过程,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202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继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2015年修改《立法法》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这次修改明确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规定,完善了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有利于从根本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无论是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还是2015年和2023年修改《立法法》的决定,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就充分说明《立法法》是国家基本的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极端重要。《立法法》的适时修改实现了三个重大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和完善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激发了各族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主体,人民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任何其他形态的民主形式,较好地实现了民主形式与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中国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凸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而且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宪法》赋予人民对行使公权力组织和官员的各种监督权,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民主监督,巩固人民的主体地位。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党治国理政的具体政策和实践上来,既要让人民当家作主,并用法律保障的方式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又要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作出评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否优越最终必须由人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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