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生态环境责任制度构建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应凸显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治发展对《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指引和基础支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顶层设计”上规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变革的基本蓝图与路径,确立了环境法治的总体发展方向。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法源,多分散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与自然保护以及能源与循环经济促进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之中,有的分散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之中,有的存在于行政、刑事和民事基本法律之中。这种法源分散性状态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零散性,使之呈现于各类生态行政以及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以至于我国当下的生态环境法律关系,具有以公法关系为主、私法关系为辅的多重牵连性、法源广泛性和政策补充性的特点。能够成为《生态环境法典》责任制度体系的,主要应当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衔接机制等内容组成。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定位为狭义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资料清单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构建了中央环保督察及生态环境损害问责的制度体系,这是《生态环境法典》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重要体现。因而我国《生态环境法典》责任制度的构建,不仅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一般范式结构,而且必须与法典编纂的目标和价值理念相吻合。实事求是地说,《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是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类型化”“规范化”和“体系化”,以实现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优化。法律对秩序的确定和维护是法律最根本、最首要的价值,《生态环境法典》同样承载着确定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价值追求。譬如,“美丽”这个词,由于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它写进了《宪法》,使之成为《宪法》价值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说,“美丽”的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追求,其中隐含着“新宪法秩序”对人类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追求。这个价值构造必将影响整个《宪法》秩序的构造和定型,具有整合法律体系、约束《宪法》修改、指引《宪法》解释,规制《宪法》变迁和引领《宪法》评价的功能。因而在《生态环境法典》的一般规定中,应当确认“美丽”为国家奋斗的目标之一,确认以“生态文明”为手段的生态环境秩序价值,使之以一般规定所应具备的体系性、价值指引性与独立性为特征,继受与发展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单行法的总则框架进行规范构建,从而为《生态环境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设定依据和基本框架的指引。一部以“美丽”为指引的《生态环境法典》,它所确立和规制的生态环境秩序价值目标,必将成为未来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