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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发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机制研究》论文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3-09-07 07:32:05 | 10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生态法治需要以宪法规范和制度体系为根本依据。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要求,参照2020年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构建新时代新阶段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法治体系,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生态环境法治转型,在优化生态文明体制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立法机制。《宪法》规范是提供生态环境治理“制定法”和“实定法”的立法依据,当“具体的环境法律之间的上位法依据出现规范不一致的情形时,就需要依据宪法规范进行判断。”人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法体系合宪性审查”,就是指以《宪法》依据,实现《宪法》规范和环境法规范的相互影响乃至融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根本依据和根本遵循。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1979年制定、后经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之外,其他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推行“按日计罚”,即第五十九条规定“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公益诉讼”同“查封”“扣押”等惩罚方式并行,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也是有史以来打击浪费资源、环境污染最严厉的法律。2016年通过的、201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既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第一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由于2018年“宪法修正案”开启了“环境法治宪法化”新征程,因而2018年也是我国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最多的一年。2020年全国人大把“绿色原则”写进《民法典》,《长江保护法》成为生态文明立法的引领者,从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从单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法发展为整体部门法体系。统计到2023年2月底,我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已多达百余部,形成了以一个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核心,覆盖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以及生态环境责任的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地方性立法也极大地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整体环境生态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已经涵盖自然区域的法律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主要内容涉及到地域环境保护和野生生物保护。陆续颁布了《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与全球治理,在促进国际生态法治上,多次承办联合国缔约方大会并推动制定《鄂尔多斯宣言》(2017)、《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2019)、《昆明宣言》(2021)等国际协定,中国为推动构建美丽地球家园、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中国主张、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三)编纂结构完整、体系严密的《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治理法律规范“法典化”势在必行。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7月由吕忠梅教授牵头提出《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编纂具有时代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的需要。法学理论界通常所说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法典化,就是把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整合成一部结构完整、体系严密的《生态环境法典》,为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全面、系统的规范依据和指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了建成“美丽中国”的未来愿景,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有利于彰显引领社会关系变革的特殊功能,这是当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最大优势和动力。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基本具备了“从形式理性到实质规范的所有要素”:(1)从各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看,通过对世界各国已有《生态环境法典》的考察分析,发现《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形式编纂”和“实质编纂”两种不同方式。各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政府、企业、公众三类主体,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和阐释,一般都把政府确认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参与者与监管者。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总则”,尤其要突出对公权力主体(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的规定,通过引致性条款解决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与法典稳定性之间的矛盾。(2)从《生态环境法典》的内涵看,除了必须一般性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生态环境权利、公民义务、运营者义务,许可审裁程序、国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加强对特定区域土地、水资源管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责任分担方面的规定。譬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负总责,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3)从《生态环境法典》的功能看,现代生态环境治理法治体系的构建,是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实践经验与发展方向。《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第五编“生态环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集中规定,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刑事责任等。生态环境损害引发的各种纠纷主体多、涉及面广,损害的成因往往也难于判断。有鉴如此,建议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总则”顺应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目标,凸显对跨区域联合防治与纠纷处理协调机制的规范,强化跨区域联合行动的执行与监督。建议对生态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予以专门规定,确保“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损害能够得到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法典》要为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追究提供畅通渠道,对受损个体利益的填补提供多种可行性选择。《生态环境法典》“总则”要突出以“环境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明确环境治理主体所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厘清党委与政府、企业、公众的各自责任,明确其中的职权、权利与义务,避免生态环境治理某方面主体的规范缺失。建议设立专章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行规范,明晰“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由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从根子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总之,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有步骤地推进和施行生态环境治理法典化,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规范缺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纠正原有环境立法中某些不能适应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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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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