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平台开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需要分层次看待这一问题。“第一个层次是平台间开放链接,目前仍存在链接被屏蔽现象,这非常有悖于平台开放的本质;第二层次是数据开放;第三层次是生态开放。”
当前,在数字经济下,作为生产要素,数据开放成为平台互联互通领域的重要议题。王文华表示,目前,平台之间、互联网巨头之间存在着数据封锁或者不兼容等现象,“互拦网”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和创新的一种阻碍。
王文华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69条规定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利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这在立法当时,为未来我国对公共数据开放规制留下了一定空间。“法律总是相对原则的,包括其他三部相关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将规定细化,不能仅仅是政策性或者原则性的呼吁,而是需要让平台企业、相关上下游企业等有法可依,在平台企业运营过程中,需要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可预期性的法律指引。”
对于如何开放,王文华认为,“数据开放能够促进反垄断,有利于电子商务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自由流动,促进数据治理,数字经济治理。但要防止出现‘选择性’开放,避免一部分平台之间互相开放而对其他平台继续封闭,或者不对中小企业开放,这会形成强强联合式的新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会损害其他平台或中小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