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怎么理解“谁查处、谁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开展,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奖励原则:一是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市场监督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由其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二是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三是被举报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由原移送部门进行奖励;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并退回移送部门的,由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实施奖励。
(八)如何启动奖励程序?关键步骤有哪些?
《暂行办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在案件查证属实结案后,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在依据生效复议决定或者裁判文书执行完毕结案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可以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实施期限为实施奖励的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奖励举定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三、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也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暂行办法》对我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作出了系统、科学、完善、符合实际的规定,对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市场监管治理中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督促市场主体自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