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网讯 高景会 孙同友)2022年7月2日22时左右,泊头市交警大队交警在开展酒驾、醉驾整治统一行动中,河东中队交警在裕华路姚安路口,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例。
候某驾驶冀J5***0小型轿车上路,结果被交警查处。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候某血液酒精浓度为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侯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