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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恋再续前缘,她将与前夫生的孩子当成出气筒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9:08:36 | 14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0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杜晓华再次见到赵明时,发现他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我跟你们无冤无仇,你们为啥要多定我一个罪名”,“你们说法医鉴定那孩子构成重伤二级,我只在报警的头一天打了一次,怎么会这么严重,你们要拿出证据”。

“你和妻子没办离婚,妻子一直在老家照料四个孩子,而你却和孙洁丽在无锡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杜晓华耐心地释法说理,向赵明解释其涉嫌重婚的法律依据。听了一会儿,赵明慢慢低下头,但对自己殴打小红的情况仍然闭口不谈。

“我现在很想知道小红的伤怎么样了,我要是认罪了能判多久?”那天讯问结束时,赵明这样问检察官。可过了几天,杜晓华再次提审,赵明又恢复了一如既往的顽固,拒不认罪。

提审工作告一段落,杜晓华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明孙洁丽母女现状的书面材料。“小红是我的心头肉,她现在身体已经基本恢复了。赵明是我孩子的父亲,我希望他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希望他能真诚地认罪悔罪,早点出来当个合格的父亲。”孙洁丽如是说。

“零口供”无碍证据体系

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这是法律人共同坚守的信条。尽管被告人赵明一直以“零口供”手段与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工作进行博弈,但被告人供述只是证据之一,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并不仅仅依赖于口供。

建构证据体系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础性工作。鉴于赵明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始终否认其有伤害行为,而伤害行为又发生在室内,两个直接证据一个是7岁被害人的陈述,一个是被害人母亲孙洁丽的证言,二人言词证据的可靠性成为能否证明赵明有罪的关键。为此,杜晓华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角度,决定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中心来构建证据体系。他要首先确认被害人刘小红是否能辨别是非、是否能正确表达、询问程序是否合法等几个要害问题。

杜晓华认真审查了侦查阶段的询问录像,录像显示公安机关已将涉未特别程序履行到位,被害人的回答直接而明确。此外,刘小红还带着侦查人员找到了赵明作案的工具,她的陈述依法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孙洁丽是被害人的母亲,也是被告人的女友,一方面疼爱女儿,同时对赵明也有感情,其证言中反映赵明殴打刘小红的内容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也可以采信。

为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在介入侦查时便要求公安机关尽量多地走访赵明的邻居。邻居们均反映,有好几个晚上从赵明家传出男人的吼叫并伴随击打声、小女孩的嚎哭声,邻居们都判断是男主人在打小孩。辅以作案工具、法医鉴定、伤势照片等证据,本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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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时,杜晓华当庭展示了被害人伤势照片,并将邻居、房东、杨女士等人的证言及刘小红的陈述和孙洁丽的多次家暴报警记录一一出示。最后,杜晓华宣读了孙洁丽的证言。随着庭审的深入进行,赵明的态度开始软化,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我有罪,孩子的伤确实是我打的。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我就一直在打她,打过耳光,还用电线、木弓、木砖打过她。开庭之前我一直抱有幻想,以为不承认就能被轻判。检察官为我的案件提审了好几次,对重婚罪也解释得很清楚,只怪我心存侥幸,给他添了很大的麻烦。”

“都是我的错,我觉着她是个‘拖油瓶’,看到就烦,再加上她总挑拨我跟孙洁丽的关系,我喝了酒就借着酒劲打她,打了很多次。现在我真心认罪忏悔……”

2019年11月25日,该案经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梁溪区法院以赵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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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杜晓华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本案中,赵明和孙洁丽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刘小红作为与赵明共同生活人员,同样受法律保护。赵明明知对刘小红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后者身体的损害而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另外,赵明对刘小红实施殴打,致后者重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选择在“国际反对家庭暴力日”宣判此案,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及警醒作用。

办案检察官在此提醒,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助互爱,共同履行家庭义务,家暴为道德与法律所不容。由于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被害人举证比较困难,当事人基于多种考虑,往往选择息事宁人。然而,一味隐忍只会助长暴力行为升级,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当遭遇“家暴”时,被害人切不可做“沉默的羔羊”,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避免遭受更大伤害。本案还提醒我们,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仅有碍家庭幸福,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必将受到严惩。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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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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