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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海口市查办一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9:08:30 | 13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中国网讯】(韦昌惠 通讯员 宋威 俞书丽)2021年以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住建局等部门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持续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中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近日,海口市公布了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分别被予以处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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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涉及房地产案件17宗    罚没款1064.05万元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以房地产企业发布的户外广告、售楼中心发放的印刷品广告、企业微信公共平台、公示信息等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房地产广告中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否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内容;是否存在炒作学区房行为;是否对规划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是否片面和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虚标房价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房地产广告领域突出问题,确保房地产广告宣传形式和内容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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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售楼中心发放的宣传彩页、企业微信公共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使用了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等问题。现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对企业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截至目前,开展联合执法42次,检查房地产各类经营主体476户,检查房地产广告723条次,立案查处涉及房地产案件17宗,罚没款1064.05万元。现选取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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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南某炜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期间,未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标注“销售状态”栏目内容;虚构房源紧张信息,诱骗购房者交纳超出备案房价的房款,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6.7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南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期间,未如实标示已售实际成交价格,未对在售房源的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8.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南某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期间,不按规定内容对在售商品房明码标价,未在《商品房销控表》真实标注房屋销售状态,构成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口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期间,通过样板房展示、置业计划书图文描述的方式对房屋的内部构造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宋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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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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