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先自行鉴定为“重伤”,然后心存侥幸据之申诉要求抗诉。若到法院申诉,此案依“重伤”再审的可能性极小(更不要说错案风险和一审错案的再纠正),且再审中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则贺某更加得不偿失,所以贺某选择到检察院申诉。办案检察官如果不能明察秋毫,疏忽中轻易抗诉,则错案风险大大增加,很容易就被“带到沟里”,且不说司法资源的浪费。由此看出,贺某重起风波的路径选择还是很有套路的。幸亏办案检察官富有经验、严谨认真,及时委托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得以发现故事中的猫腻儿,使贺某的不法意图最终失算。
“是也不是”?检察院不是那么容易蒙混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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