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29万余元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分手后还能否要回?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4月,男子苏某与女子周某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苏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周某转账22笔共计29万余元,其中,最大一笔金额为12万元,最小一笔为100元。
二人分手后,苏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彭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诉,要求周某返还借款29万余元。庭审中,周某辩称上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彭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某与周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苏某与周某之间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少则100元,多则上万元,苏某均未要求周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且在多笔大额款项未归还的情况下,苏某仍然向周某出借款项与常理不符,苏某也未向法庭作出合理说明,使法庭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二人并不排除恋爱关系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其他债务后,原告应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周某已经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但苏某未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张英 王月诗 记者 刘冰玉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如果存在借贷转账的情况,出借方应该持有相应的债权凭证,以便与双方共同消费、赠予款项予以区分。因为,如果涉诉,基于恋爱关系,原告需要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