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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5:18:43 | 13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中国网讯】(韦昌惠 通讯员 张一凡)4月20日,在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烟草局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5宗,进一步警示经营者,以切实行动维护知识产权。

一、武汉市鑫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凯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冒用他人厂名案

2021年8月2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称在崖州区海南大学三亚南繁研究院发现假冒其厂名厂址及商标的消防泵及控制柜一批。执法人员立即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起现场开展调查,现场查获侵犯“凯泉”注册商标的7台电动机消防泵组及4台假冒“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的消防泵。

经查,涉案产品为武汉市鑫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据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均非该公司生产,除4台消防泵(不含电动机)为铭牌上虚假标注生产厂家“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余均为侵犯“凯泉”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凯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凯泉”注册商标的7台电动机消防泵组、冒用厂名的4台消防泵(不含电动机);罚款613600元。

二、海南嗨购跨境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销售侵犯“Di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0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海南嗨购跨境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Di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水9瓶,口红3支。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商品予以扣押,随后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查获商品的供货者营业资质证明、购进单据或相关的交易凭据,无法说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经“Dior”注册商标持有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侵犯“Dior”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Dior”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侵权行为,并予以以下处罚:没收侵犯“Dior”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水9瓶、口红3支;没收违法所得3684.8元;罚款26000元。

三、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销售侵犯“国窖”“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4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协作,对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涉嫌销售侵犯“国窖”“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标注“国窖”的白酒4瓶,标注“天之蓝”的白酒1瓶,标注“梦之蓝”白酒4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或销售凭证等证据。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绝提供涉案人员联系方式、隐瞒涉案货源、逃避行政处罚注销经营主体等行为,性质恶劣,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370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三亚鹿先生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关于鹿先生食品违规使用奥运标志进行商业活动的投诉线索,联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起到三亚鹿先生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并对该公司“三亚鹿先生的巧克力”微信公众号上一篇名为《一起看奥运,美食也要吃!》的文章中存在使用“奥运”“奥林匹克格言”等词汇予以确认。

经查,三亚鹿先生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自行撰写《一起看奥运,美食也要吃!》的文章,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在其公司的“三亚鹿先生的巧克力”微信公众号上。此篇文章中存在“奥运”“奥林匹克格言”“东奥”等用语和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上述用语和标志属奥林匹克标志。

三亚鹿先生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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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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