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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场监管局发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1:01:19 | 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中国网讯】(韦昌惠)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防疫产品、药品、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企业和个人无论线上线下销售商品、防控物资或提供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价格秩序,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末端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明码标价牌)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严格履行价格承诺。

三、生产、销售防疫用产品及农副产品,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防疫用产品及农副产品,造成市场脱销恶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

四、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如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身价格管理。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宋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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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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