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截屏图。 杭州网 图
10月21日,杭州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侮辱国旗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初步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清晨6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爬上本市上城区孝子坊19号小区铁门,折断悬挂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杆,后将国旗扔于地上,以撒尿、吐痰、脚踩等方式玷污、践踏国旗。
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涉嫌侮辱国旗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