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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李宁被判12年 专家称套取科研经费基本围绕贪污罪认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47:52 | 13026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铭暄认为,大部分资金被作为投资款入股了李宁个人出资入股的公司,也归其个人所有。中国农业大学开设的科研经费公款账户已经平账,李宁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

徐岱认为,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应构建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构成犯罪应依法处罚。“科研创新特质就在于不确定性,无法设计、不可预测,科研思路可能发生改变,科研的这些特点要求国家管理政策制度更加灵活、效率更高,更重要的是要将科研人员从简单繁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在被充分信任的条件下开展创造性的工作。但是有些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性和特殊性,采取虚报冒领等行为骗取科研经费,中饱私囊,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身份多么特殊,贡献多大,不因身份特殊就搞法外开恩。”

但是,徐岱也表示,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并非要一概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情节、数额、行为动机、法益侵害后果等多方面加以认定,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结合李宁案,司法机关充分考虑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新问题、区分科研人员合法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经费之间的界限;区分按照科技创新需要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科研经费的界限,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善行的法治精神,即一方面,有罪裁量结果既践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涵,符合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最大限度践行刑法谦抑理念。因此,本案最后判决依据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核减345余万元不计算在贪污犯罪数额中,作为违法所得充分体现保护科研人员权利和利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李宁案”对科教领域反腐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高铭暄认为,本案在量刑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法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本案中,李宁等被告人共同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的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处罚,但法院也注意到各被告人具有如认罪、从犯、退赃、没有挥霍赃款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量,以此来实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同时,本案也是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犯罪“零容忍”的具体体现。教育部党组有关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意见指出:发生在高等学校的腐败问题危害极大,必须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作为我国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将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预防和惩治涉及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无论案情大小,都应严肃处理,从而维护科技领域、教育领域的清风正气。

“被告人李宁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所从事研究的领域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其所实施的科研经费贪腐行为对整个科技领域、教育领域都敲响了警钟。”高铭暄指出,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进一步引导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坚守底线。(孝金波 江宏)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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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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