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陈勇儒在研讨会上重点分享了他的一些观点和思考,他注意到,被告第二次庭审期间提供的《阳江市高新区三家镍企矿热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调查分析报告》表明,回填地块的地下水超标严重,且调查分析和修复效果评估的范围仅为涉案企业最大堆场及回填地块区域,目前未对周边区域和其他涉案区域特别是红树林和海岸带区域进行效果评估。
陈勇儒还提到了本案中一些重金属pH值较高,是否还属于第一类一般工业固废?是否可直接用于滨海湿地与海岸带的直接、无防渗、大规模填埋?土壤环境是否仅评价堆填区域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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