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通许法院:排忧解难暖民心 锦旗虽小情谊深
  • 七夕文创节,我在千年木莲王树下等你来----武汉锦心设计文创团队走进利川市毛坝镇新华村木莲王府掠影
  • 湖南: 常德市交通系统举办出租车驾驶员创文专题培训班
  • 湖南桃源县召开文明城市指数测评迎检工作大会
  • 湖南: 鼎城法院开展“为党旗添光彩 为创建当先锋”主题党日活动
  • 湖南省公安厅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
  • 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宝 调研指导珲春检察工作
  • 【县区政务——河洛明珠 大美巩义】巩义小关镇:乡村振兴增添美丽产业新“引擎”
  • 湖南常德市第一医院第8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王欣艺赴长沙捐献造血干细胞
  • 【百日行动】 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法治中国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人员查询 | 手机版
联系电话:010-57187769
www.fzzgw.com.cn

   高层动态

监察指定管辖疑难问题辨析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03:31 | 13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互涉案件中监察与诉讼指定管辖是否需要协同?这视监察机关采取何种模式办理互涉案件而定。如果监察机关采取并案调查模式,则不需要商请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实践中,有些案件监委本身就准备采取并案调查的模式,却商请上级公安机关将其他犯罪线索指定到同一地区的公安机关后再进行并案调查,在程序上多此一举。

如果拟采取分别调查和侦查、并案审查起诉的模式,且对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需要指定管辖的,监委就需要考量指定管辖的协同问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定管辖保持一致,提高互涉案件办理的整体效率。

[责任编辑:李新胜]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