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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田建“大棚房”,当刹!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03:17 | 12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日前,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并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10897件1382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成为近年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高发多发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第一起案例就是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据介绍,2016年,刘强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杰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签订意向书后,刘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经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2018年,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以刘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指控刘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庭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由于延庆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未遏制住违法建设,履职不到位,北京市延庆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延庆镇副镇长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广积屯村村党支部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多发。从已发案件形式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

对此,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等,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资金在流向设施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在进行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红线。同时,一些城市居民出于享受田园生活的目的,低价购买所谓 “大棚温室房”,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最高检发布与此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就是严正宣示,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诉,严厉打击惩治该类犯罪。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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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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