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规则》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梳理各项监督手段、方式、程序等共性特征予以集中规定,包括诉讼监督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对纠正意见的督促落实等,明确了针对不同情形的监督手段,以提升监督实效。完善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等的监督程序。如明确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进行监督的方式,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立”问题;调整完善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完善审查死刑复核案件的方式等。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以更好地发挥巡回检察的持久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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