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山东淄博中院获悉,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被宣判无罪。
2005年1月10日,山东临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警方经过调查,将时年16岁的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锁定为凶嫌。
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首次“喊冤”,称其有罪供述系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所作。此后,张家人围绕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及现场证据等的异议,走上申诉之路。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
据代理律师介绍,在案资料显示,警方并未获得包括精液、毛发等在内的张志超强奸杀人的直接物证。此外,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作案事件为6点20分左右,而多名证人证言则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随后于6点20分开始参加环操场跑步,并于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而距离尸体藏匿地点约300米的小卖部老板则证实,小卖部开门时间为7点20分左右。张志超代理律师认为,其没有作案时间。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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