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网湖南12月23日电(刘玺东 石秀峦)12月22日上午,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联合新洲镇政府、村委会调解一起土地争议纠纷案。
2010年2月,易某某与当地居委会签订了一份《荒山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居委会下辖内一宗7亩地使用权转让给易某某,转让价格为8万元。2010年4月,易某某又与当地镇政府签订《委托征用土地协议》一份,约定由易某某委托当地镇政府代为办理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易某某先后共交纳了29万元,除此外,易某某为开荒及平整土地支出费用31万元。两项合计易某某共支出60万元。协议签订且款项交清后,当地镇政府却不能办理该宗土地的征用及办证手续,致使该宗土地闲置长达十年之久。
新洲法庭庭长江海兵了解该情况后,立即联系双方在新洲镇政府进行协商调解,通过单独谈话、集中协商等方式经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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