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上缴国库。
经查,2014年9月,郜某到安徽芜湖打工,被传销人员艾某某打着招工的幌子骗入当地以"1040阳光工程"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组织窝点。被该组织强制接受洗脑后,郜某由受害变加害、消极变积极,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运作模式,即:新入传销人员必须缴纳3800元的"入门费",以每份份额3300元的价格向该组织缴纳费用,交满21份份额共69800元即可获取发展下线的资格,发展下线到一定程度可晋升为该组织的理事、主任、老总等级别,传销人员按各自发展的下线所缴纳的份额资金提成,级别不同提成比例不同,以招工等名义,先后将奚萱萱、栾刚强、巫鹏举(均为化名)等熟人朋友骗入该组织,发展为下线,其下线又发展下线,于2015年5月晋升为老总,并承担该组织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能。至2017年8月,郜某共发展传销人员三个层级30多人,非法获利2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郜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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