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间线目录
(一)刑事案件时间线
2022年10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扣
2023年4月4日公安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
2024年4月8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5年1月7日一审(2024)鲁061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烟台宝肤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龚培洲与龚钜聪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民事案件时间线
2025年1月16日北京宝树堂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树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25年9月12日烟台中院一审(2025)鲁06民初5号判决宝树堂公司胜诉(烟台宝肤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共同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2026年3月27日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冒充药品销售,司法以“假药”定性并认定仿冒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款深受消费者信赖的老品牌外用药膏“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竟被不法分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并销往东南亚海外。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宝树堂诉烟台宝肤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宝肤灵”)、龚培洲、龚钜聪、孙昕共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相关责任人已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本案件也被列入“烟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25年度案例”。
本案的另一项重要意义在于,法院认定“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同时确认烟台宝肤灵涉案产品包装与其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认定不仅为“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正名,也为消费者识别正品、维护用药安全提供了清晰依据。
刑事案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
宝树堂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宝树堂”、“BAOFULING”、“宝树堂宝肤灵”等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龙头药品“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凭借37年稳定品质与良好口碑,成为在相关市场内被消费者熟知的外用药膏,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性。烟台宝肤灵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抗、抑菌制剂生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龚培洲、孙昕(二人系夫妻)等人。龚培洲曾以“大连宝树堂”名义与宝树堂公司存在代理合作关系,对宝树堂商标及产品包装装潢有明确认知。
2019年至2022年,龚培洲利用烟台宝肤灵公司生产的“宝肤灵抑菌乳膏”原料,安排其儿子龚钜聪在烟台市蓬莱区门市房内,擅自灌装生产标注“北京宝树堂”的“复方樟脑乳膏”,冒充“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正品,并通过中通物流将假冒产品出口至马来西亚、菲律宾等海外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定性为假药,该案涉案货值约30万元,非法获利约3万元。
2022年10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执法,在万泰蔚蓝彼岸小区门市房及地下车库,当场查扣已灌装未封盖、不同规格的假冒的复方樟脑乳膏共计1569瓶,同时查获包装瓶30箱、包装盒10箱等大量侵权包装材料。
2023年4月4日,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出具起诉意见书,查明龙港腾飞印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远路,在未查验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于2018年、2019年为龚培洲加工制作假冒“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包装盒221150余个,获利99600元,形成完整的侵权包装链条。2023年7月24日,警方对龚培洲讯问查明,假冒产品包装瓶由浙江慈溪雅思格丽包装厂定制,相关商标授权材料系伪造。
2024年4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提起公诉。2025年1月7日,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61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
烟台宝肤灵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50万元;
龚培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龚钜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且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民事案件:从商标侵权到不正当竞争,终审明确包装仿冒责任
刑事判决生效后,宝树堂公司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物品并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烟台宝肤灵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宝树堂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蓝色经典包装及现行白色包装,经过长期使用和市场积累,已形成稳定识别性和一定影响。烟台宝肤灵公司擅自使用与“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近似的包装装潢、瓶身及外盒,易使公众误认其产品来源,或误认其与宝树堂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侵权产品被认定为假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且考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孙昕及龚钜聪假冒宝树堂商标的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期间从2019年至2022年时间跨度较长、烟台宝肤灵公司存在多次注册及向其关联公司转让与宝树堂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等恶意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要件,法院在3万元补偿性赔偿基础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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