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烟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包装标识;
上述四被告连带赔偿宝树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6947元,其中包含:商标侵权赔偿12万元、不正当竞争赔偿1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6947元;
龙港腾飞印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帮助侵权,赔偿宝树堂5000元。
法院认定:“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
蓝色旧包装装潢在2012年以前具有一定影响烟台宝肤灵公司涉案蓝色包装


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7日,山东高院作出(2025)鲁民终1451号终审判决:认定宝树堂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被控包装与“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白色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烟台宝肤灵公司、龚培洲、龚钜聪、孙昕形成共同侵权意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在2012年以后“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白色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烟台宝肤灵公司的被控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终审判决对不正当竞争部分作出了清晰回应:“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白色包装,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具有区别其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烟台宝肤灵公司的被控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白色包装构成近似,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法院对包装装潢近似和混淆可能性的确认,为市场正本清源提供了直接依据。
专家点评
本案是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实现了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对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护品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从刑事层面,法院严格适用药品管理法规,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明确认定为假药,严厉打击跨境制售假药行为,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彰显了司法对公众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从民事层面,本案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法院直接采信刑事判决查明的侵权事实,以“假药”作为“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核心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法院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认定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有效避免侵权人以“公司行为”逃避责任,完善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追究体系。
更重要的是,本案把“包装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摆到清晰位置。药品消费具有高度信赖属性,消费者往往通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包装颜色、瓶盒样式等元素快速识别正品。被控产品模仿“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的白色包装,实质上是在借用宝树堂多年形成的市场信誉。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认定,有助于消费者认识到:正品是“宝树堂”牌复方樟脑乳膏,被控产品属于仿冒,并非宝树堂授权或合作产品。
本案也为企业维权提供了参考:品牌方在遭遇假冒侵权时,可优先通过刑事途径固定侵权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再依托刑事生效判决推进民事诉讼,形成“刑民联动”,高效实现停止侵权、足额赔偿的维权目标。与此同时,企业还应高度重视包装装潢保护,通过正品包装对比图、执法查扣图、销售证据、消费者混淆证据等材料,把“仿冒包装—混淆消费者—损害品牌信誉”的逻辑呈现清楚,才能更有效维护品牌价值与市场秩序。
消费者识别提示
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时,应认准“宝树堂”“BAOFULING”“宝树堂宝肤灵”等标识及宝树堂官方渠道信息,并重点查看外包装是否具备“药品追溯码”。“药品追溯码”是每盒药品唯一的“身份码”,是识别正规药品的重要依据。对于名称相似、包装相近、来源不明,或无药品追溯码的产品,应提高警惕,避免因包装混淆误购仿冒产品。
转载自”营商参考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