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王海龙)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蒲城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通过依法严惩非法狩猎、采矿、污染环境等资源犯罪,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生态修复理念,创新构建“刑事惩戒+生态修复”审判机制,协同推进刑事裁判与民事调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与预防功能,实现生态司法保护的全链条闭环。此举不仅有效提升了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更广泛凝聚起全社会共建绿色家园的共识,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夯实法治根基。
目录:1.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杨某、张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王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韩某、姜某、任某某、杨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案例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杨某、张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杨某、张某某在蒲城县北边山上非法采挖石灰石(又称毛石)。自2023年7月9日21时许至7月11日19时许,三人采取24小时采石、碎石、夜间拉运的方式,共计拉运石灰石2115.48吨,现场未拉运的石灰石为1590.08立方米。经鉴定,拉运石灰石价值115775元,未拉运石灰石价值57768元,合计173543元。涉案非法采矿现场需生态恢复的非法采矿平台面积为1111.12平方米,生态恢复总费用为126225.72元。被告人雷某、杨某、张某某均已退缴违法所得135208.87元。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某、杨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悔罪表现以及赔偿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雷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石灰石有关的活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三被告人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三被告人共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126225.72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桥山(蒲城段)是蒲城县的重要山脉,蕴藏着丰富的石灰岩和建筑石料资源,而非法开采会引发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造成矿区地形地貌损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加强对桥山(蒲城段)的保护,蒲城县人民法院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蒲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设立蒲城县西坡片区矿山生态修复司法保护联络点(即桥山南麓蒲城段矿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络点),并制定《关于建立桥山(蒲城段)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开采石灰石,对开采范围内的山体、植被及土壤造成严重损害,需采取挂网防护方式进行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调解明确被告人需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既对保护受损矿产资源、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具有示范引导作用,也对促进社会公众树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法官提醒】
非法采矿会诱发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坍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危害极大的地质灾害,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矿产资源储量稀少,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且归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更严禁使用破坏性手段开采以牟取暴利。非法采矿行为会对自然资源造成严重不可逆的侵害,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王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高某某三人,在澄城县某公路周边田地,利用头戴式疝气照明灯、草网、细狗和“炸兔炮”等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活体野兔907只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80986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人采取同样方式,在蒲城县、澄城县区域非法猎捕活体野兔280只并出售,非法获利29870元。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赵某某等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各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0856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280元。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蒲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赵某某三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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