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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蒲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蒲城法院 | 作者:李帅 | 发布时间: 2025-12-26 18:24:35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三有”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刑事典型案例。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本案中,被告人捕猎的野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蒲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本案,切实打击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三有”动物资源的行为,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和福祉。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日常生活中,应坚决做到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打扰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和活动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不买卖、不饲养野生动物;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的野生动物时,及时报告动物保护部门进行救治,不食用野生动物制品。同时,要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倡导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氛围。

案例三: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韩某、姜某、任某某、杨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韩某与被告人姜某、任某某、杨某某协商共同出资生产二羧酸、二甲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废液与自来水的混合液流入废液储存罐,后被排放至生产场地挖好的土渗坑中,累计排放废液20吨以上。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委托陕西安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液储存罐、土渗坑内的废液及周边土壤进行抽样检测,均检测出二氯甲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乙苯等化学物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该生产场地非法处置的废液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后被告人韩某委托渭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污染土壤,各被告人支付修复治理费用100250元。经委托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对土壤进行监测,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认定,污染现场的土壤修复、治理已达到正常状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2022年8月29日,韩某、姜某、杨某某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缴纳生态环境罚没收入10万元。审理中,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176553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姜某、任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二氯甲烷、甲苯、乙苯等化学物质的危险废物排放至生产场地土渗坑中,数量超过三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破坏场地的修复情况以及赔偿生态修复金等情节,蒲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等四人相应有期徒刑或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化学废物往往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具有毒性和腐蚀性,非法处置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审理,既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也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委托第三方治理”的方式实现生态修复,加快了生态修复落地见效。通过个案审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有助于推动相关企业和群众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从而有力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

【法官提醒】

为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一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都有义务自觉、依法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地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重视环境保护,依法减排、少排污染物。任何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企图蒙混过关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都是徒劳的,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守护碧水蓝天,才是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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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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