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 张荣)
顾客在酒店就餐时滑倒受伤,酒店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9日,原告张奇(化名)在美华酒店(化名)为女儿举办升学宴,招待宾客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酒店方随即将其送医,经检查诊断,张奇右腓骨下段骨折,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并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奇将酒店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以酒店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清理地面汤汁等为由,主张酒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酒店方则辩称,原告张奇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奇作为消费者,在酒店就餐期间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事实清楚。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就餐环境,但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张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充分注意脚下安全,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判决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奇28000余元,剩余3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因酒店先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已依判决向张奇支付赔偿款。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在合理期间巡视场地、清理地面污渍、设置必要警示标识等,以预防危险发生。具体到本案,涉事酒店在明知就餐区域存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及时清理污渍,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因此对原告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法官也提醒,个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亦应保持必要注意,共同防范安全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