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娅
近日
金沙县公安局民兴派出所
查获一起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
查获组织运送者3人
涉嫌偷渡人员1人
其中1名偷渡人员
因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警
未受处罚
据了解,2025年8月7日,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的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境内人员胡某,让其在国内以高薪引诱,组织人员运送到广西防城港边境处,再由其安排蛇头带领偷渡,成功1人就给予胡某15000元好处费。


胡某同意后,立即联系朋友张某说明利益,张某随即联系李某帮忙找人,最终李某联系到其朋友余某和李某某,给两人许以高薪承诺后均同意偷渡前往境外。随后胡某便租了一辆白色轿车,从金沙县民兴街道前往广西边境处行驶。途中,余某想起了自己之前在网上看到那些关于境外诈骗窝点十分黑暗的报道,担心自己到了境外后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电诈违法犯罪活动,越想越害怕,非常后悔听信高薪工作的话语,于是便向金沙县公安局民兴派出所微信报警。


最后,在贵州省公安厅、毕节市公安局及广西警方的通力协助下,成功在广西防城港东兴市楠木山边防检查站将其一行人拦截。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张某、杨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已被金沙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李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余某中途醒悟报警属于犯罪终止,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拦截工作,不予处罚,责令家长带回严加管教。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