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雷红)侵权事实发生时行为人未成年,被诉时已成年,那么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黄安(化名)与吴华(化名)系同一职业技术学校舍友,均未满18周岁的二人在宿舍玩网络游戏时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吴华将黄安鼻子殴打致伤并毁坏其价值数百元的眼镜。事发后,经学校调解无果,黄安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此时已成年的吴华赔偿黄安身体遭受损伤和眼镜被毁损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在法院依法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黄安法定代理人申请追加吴华的原监护人即吴华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对黄安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方申请依法追加吴华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因双方均认为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故不追加学校为共同被告。庭审时三被告均到庭应诉,经法院悉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就侵权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吴华父母当庭履行了赔偿金给付义务,两个昔日同学握手言和。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事实发生时行为人未成年,被诉时已成年,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仍应由侵权行为人的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更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但是,在被侵权人起诉仅列侵权行为人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需履行释明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侵权行为人的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追加。另外,若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人处于学校、培训机构等场所,相关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