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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论文

来源: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5-07-10 15:15:50 | 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依据和总章程。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用含有三个“根本”、一个“最高”的话语表述,确切地规定了现行《宪法》的特殊地位,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就是以我国“根本法”“最高法”的权威方式,确认《宪法》是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辉煌成果,标明《宪法》是我国一切组织制度、权力机构、权力来源,得以确权和授权的根本法。所以,人们经常说“《宪法》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是公民所有权利的保障书。”必须充分认识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首先是“法”,而不是某种具有影响力的思想体系抑或政策体系。一旦这个被人们广泛称之为“根本法”的《宪法》不复存在,那么,整个国家法制体系也就不复存在乃至土崩瓦解了,这个国家离“消失”抑或“消亡”就为期不远了。“法”的突出特点和最大价值就是能够被“适用”,任何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把它束之高阁长期得不到适用,那么,这部法律的实际效用和价值也就等于零。这也即是当下人们常挂在嘴边的“遇事找法”的缘故所在,任何重大问题的妥善处置和解决,都仰赖于法制手段和法治方式。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到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影响,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宪法》是不能够像其他法律那样,被当作法条用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问题的。尤其是不得在各类审判活动适用《宪法》法条,《宪法》几乎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中看不中用”的花瓶。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人们又称《宪法》是“刚性法”,这是因为《宪法》在制定程序、修改程序上,确实要比一般普通法律的程序更加严格,从而体现出其根本法的属性。《宪法》处理的是法制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人们对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那些带有规律性现实事物的认识和认知,总是要经历从形式到内容不断循环往复、不断升华的发展过程,人们对我国《宪法》独特品性的认识和认知同样是如此。人们也正是以此为契机更好地理解《宪法》、实施《宪法》,尤其是“依据宪法”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形成以《宪法》为统领的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唯有《宪法》是“母法”,其他普通法律统统都是“子法”,这是《宪法》规定具体化实践化的产物,整个法律秩序、所有部门法都是从《宪法》这个“母法”产生发展而来的。譬如,2020年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就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把《宪法》中的所有权、财产权、继承权、平等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规定,通过制定《民法典》的方式和途径,在人们日常生活和民事领域予以贯彻实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对公民“人权”的确认,本质上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各个方面的权利。2004年我国首次把“人权”条款写入了《宪法》。《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民主原则的关联,经历了理论观念、社会基础与规范体系三个层次的深刻变迁,焦点是人民民主由“实质同一性”模式变迁为“相对同一性”的模式,这就为诠释公民基本权利的民主权利观,提供了《宪法》基础和依据。进入新时代之后,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现行《宪法》在“序言”第7自然段,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根本任务”予以规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是“八二宪法”的首创,也是“八二宪法”最鲜明、最突出的特点,它是由《宪法》的“纲领性”特征决定的。我们可以把国家的“根本任务”,分解为“总任务”“子任务”和“具体目标”。《宪法》对“总任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项“总任务”涵盖了若干“子任务”, 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等。“具体目标”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提出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民民主权利”相互构成、相辅相成,共同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和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维护作用。“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二章,其位置摆放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之前,进一步扩充了“基本权利”种类的内容,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向往更加惠民利民、公正高效、平安和谐的善治,对良法善治怀有更高的期待。这就需要“依据宪法”规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当下尤其要加快推进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以良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善治。

  (三)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点和本质特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稳健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夯实物质条件和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标志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的国家治理模式,即“中国之治”的初步形成。模式通常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是可以使人们照着去做的标准样式。以中国式现代化为特征的“中国之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生命活力。然而“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又是“中国之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中,“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模式区别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价值底色。中国式现代化从根本上摒弃了在生产和分配领域,“以资本为中心”的私有制逻辑,摒弃了片面追求效率至上的物质主义,把关注的重心和焦点放在“人的全面发展”上面,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现代化的出发点和目标。“人权”是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所普遍享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抑或普适性。人的生存、发展是享有一切人权的现实基础,因而当下中国人权的基本状况和本质特征,是坚持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人权”的理念和观点。《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言简意赅的《宪法》规定,可以看作是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法律规范的法源。《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等。所有这些由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派生出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都获得了《宪法》至高无上的保护。“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必须从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这个发展中大国的实际出发,深刻理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让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保障。2018年12月,习近平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时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习近平这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论断,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定义,反映并揭示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本质,既是对中国人权事业根本追求的价值定位,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经典表述,也是对正在加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目标定位,具有深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人权的基础是人的固有尊严,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具有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内涵的概念。有学者将习近平的这个论断解释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即人民权益、中国梦、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方面的重要指引。“人权”是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需要着重指出和突出强调的是,《宪法》在这里所说的“任何公民”,具体地说,就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肤色的“全体人民”。“全体人民”既是当下正在进行的、依据《宪法》立法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现实的立法基础,也是指引56个民族人民共同迈进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现代化道路,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本质要求。在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是相辅相成的价值和手段,都是用来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目的就是依据《宪法》规定建立正常的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依宪立法”通过立法途径和立法方式实施《宪法》和发展《宪法》,因而“依宪立法”是《宪法》实施和变迁的一条极为重要的主渠道。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保障《宪法》规定的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的实现,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核心,探寻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的价值功能,可以帮助人们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就,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进程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同时也可以让国内外关心和关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以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标志的中国人权实现状况,实质上是衡量和评价中国式现代化水平和民族团结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由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人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归宿,中国式现代化是人权最根本的保障。

   基层风采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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