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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宋才发教授发表《地方立法执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价值》论文

来源: | 作者:亚楠 | 发布时间: 2025-07-03 11:45:20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7月2日电  立法是执法的根本前提和基本准则,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备案审查是实施《宪法》监督的载体,《宪法》规范是备案审查的权威依据,地方法规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地方备案审查的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制统一和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备案审查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完善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坚决遏制地方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完善备案审查与地方立法执法相一致的举措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公正司法体制,地方政府纵向协同是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要推进地方执法巡视巡察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扩展板)、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国地方高校名刊、湖北省优秀期刊《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地方立法执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价值》论文。《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主编赵秀丽,副主编杨勇,论文责任编辑宋兆雪。

  引用格式:宋才发.地方立法执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价值[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4):1-8+59.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地方立法执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价值

  宋才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习近平指出,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立法是执法的根本前提和基本准则,地方立法是整个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地方立法、执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价值略陈管见。

  一、地方立法执法备案审查制度涵义诠释

  (一)备案审查是实施《宪法》监督的载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合宪性审查是保证立法执法与《宪法》规定相一致的机制,是《宪法》监督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2024年8月修订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规定,各级各类法规、规章自制定出台之日起30日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指定的备案审查机关备案。考虑到现实制度安排和不同立法机关的不同特征,当下和未来应当实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抽象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具体审查”相互配合与协调的双轨制审查制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依据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程序合法”是人民法院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一项重要标准。人民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根据制定程序类别和违法程度的不同,人民法院审查机关依法作出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判断和结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主体部分源自于《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推动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增加了诸多新的制度设计。《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施行,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一项重大举措。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载体,《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开启了备案审查制度的“专项审查”,为备案审查立法的精准化进行了积极探索,丰富完善了备案审查的对象和规范,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体系的构建夯实了基础。

  被《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确认的“专项审查”,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备案审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备案审查方式的开展和备案审查制度的有序运行,须臾离不开审查权作保障,即是说每一项具体的备案审查方式,本质上取决于审查机关如何行使审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根据备案审查制度启动的主体、条件、程序的不同,把备案审查区分为“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两种具体方式。尽管作为人大备案审查实践创新方式的“专项审查”还有待进一步理论化,但要看到“专项审查”是人大监督权同立法权的联动安排,具有审查机关主动启动、审查内容围绕重点、审查对象批量处理、审查结果常导向集中清理的运行特征和优势。尤其是通过弥合审查任务与审查能力之间的张力,能够达到和实现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的双提升,推动备案审查制度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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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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