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基础是防御性的,人们通常所说的“保护义务”,首先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侵害的义务,其对应的义务是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其中就包括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举措,合宪性、涉宪性案例的主要提出者是公民,公民可以通过诸如提出审查建议、信访等诸多途径和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关部门在收到相关公民建议信件后,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公民合法利益。由于过去和当下备案审查案例说法说理较弱,不利于备案审查决定公信力的形成。未来既要培养公民通过备案审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又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强化审查说法说理功能。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公信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相结合,对选取的案例进行充分说法说理。
(三)完善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
法治的基础在于法律能够提供公平的规则和公正的救济。行政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承担着将抽象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共同维系着行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实践中着力追求和实现二者动态平衡,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一项重要标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规定及时立案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事先告知”是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作出、处罚程序合法的重要条件,既是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充分珍重,也是实现实体合法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幅度依违法情节、后果等予以确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查、决定、执行程序,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决定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执行时按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对于符合主动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经法定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移送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作为一种“监察文书”,是对“量刑”的建议,司法机关原则上应当采纳。法治行政的核心在于保持法律对司法行政的控制,司法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体现为对司法行政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司法行政程序最重要的价值就是确保实体公正。
“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司法为民”的核心在于司法公正,法律需要每一个人的遵守,一旦法律变成了某些人操控的工具,司法就会成为某些权力拥有者的附庸,公平正义便无从谈起,国家法治安全必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司法机关必须彻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权势的干预,确保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必须依法对枉法裁判者进行严厉地打击,不仅要打击违法涉事的法官,更应当追究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司法部门的领导绝对不可以成为枉法裁判的保护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有效治理轻微犯罪提供契机。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如果不及时采取封存措施,已经刑满释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正常的求职、求学、生活会因此受阻,就会导致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改过自新后复归社会变得很困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且能够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执法人员普遍对适用这类规定持谨慎态度,甚至存在“不敢适用”的严重问题。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人员风险规避心理在作怪,对“问责压力”与“责任倒查”心存畏惧。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可以将“轻罚免罚适用率”“当事人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对依法适用轻罚免罚但引发争议的案件,经评估后免除执法人员责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相比较,表述方式上的变化表明“行刑衔接制度”在顶层设计层面,已经由过去那种单一的“正向衔接”维度,转变为闭环结构的“正向衔接+反向衔接”维度,加强“行刑反向衔接”是贯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键所在。在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15.9万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属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就有9.5万件。推进高质效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有赖于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制度,构建规范有序、严密高效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主要由行政检察机关牵头负责,规范有序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集中体现。要通过司法备案审查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确保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发现并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避免循环性沉默和体制性推诿扯皮。对司法系统中的失职、失责和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确保司法机关始终保持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形象。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