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融合发展中促进城乡共同繁荣。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城市和乡村互补互促、共同繁荣,促进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深度融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事关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城市在吸引、集聚、激活资源要素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城市发展置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高度进行谋划,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带动乡村繁荣发展。具体地说就是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动形成繁华都市与和美乡村协同发展的良好态势。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牵引功能,创新全市域规划共统、设施共建、品牌共塑、优势共享等制度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和延伸,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积极发掘乡村地区发展潜能,立足乡村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探索建立城乡之间具有特色且优势互补的产业体系。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布局,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业创新孵化园等平台,综合运用“互联网+”“农业+”等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让农村农民真正富起来。当下尤其要畅通“人”的自由流动,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方位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路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融入城市的期盼。
三、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大举措
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是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必由之路。尽管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是性质和内容不同的两件事情,但是它们不仅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须臾不可分离和不可缺少的重要抓手,更是全面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重要支柱。城镇化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又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深入持久地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拉动消费”“扩大内需”,而且有利于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更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新时代新阶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对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就要充分发挥城市的集聚功能、辐射功能和引擎功能,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更好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城镇化与乡村振兴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彼此之间须臾不可分割。城镇化是城乡协调发展的过程,不能以农业萎缩、乡村凋敝为代价;乡村振兴也不能忽略城镇化的拉动作用,不能不计成本地以所有村庄振兴为目标,应该充分考虑并主动适应乡村人口变化趋势。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在作用方式和方向上有所不同,完全可以也应该协调推进、融合发展。县域范围内的县城和中心镇是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接广大乡村地区的中小城市,是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空间单元。未来要培育壮大县域经济,赋予县级更多的资源整合使用权,强化县乡村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统筹力度,因地制宜补齐县城短板弱项,推进县城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提升县城带动乡村发展的能力。
生产要素流通是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经济基础与催化剂。新时代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必须瞄准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共同富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现实议题,从制度保障和政策设计上不断完善,切实有效破解县域经济壮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融合共享机制完善和绿色发展理念转变等现实挑战。资本流动优化、劳动力市场高效配置、技术创新和信息共享推广,都是实现城乡经济互补共生的重要因素,其流动性和配置效率直接影响城镇化质量和效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城乡融合发展的环境,形成内在的、自发的统筹推动机制,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实现“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商品消费市场,拥有全球最完整的产业体系和不断增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这些是我国始终具有市场供给充足这一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大国经济的典型特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在于健全市场体系与完善市场机制。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各类市场均有特定的作用和职能,彼此并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市场体系,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供支撑。这就要加快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流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不同层次的各类标准相互统一,促进标准之间有效衔接;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对自然垄断企业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依法消除制度性壁垒,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和形成,确保各类要素在城乡间平等和高效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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