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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赠30余万元给“第三者” 法院调解:全额返还

来源:四川法治报 | 作者:姜黎 陈博 | 发布时间: 2025-03-11 21:15:48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日前,蒲江县法院依法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夫妻二人共同走过20多年的风风雨雨,白手起家,家资颇丰,谁能想到丈夫陈某的生活中出现了另一个女人丁某。陈某与丁某相识并耍起了“朋友”,陈某陆陆续续向丁某转账30余万元,妻子王某知晓后,一纸诉状将丁某起诉到法院,并将陈某列为第三人,要求丁某将所有款项如数返还。      

鉴于本案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承办法官决定先打开夫妻二人的心结,优先适用调解。王某通过申请调查令,已查清楚陈某是如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证据面前,陈某无从辩驳,在法官的劝导下,陈某承认自己的做法确实伤害了王某,通过电话向王某表达歉意。      

因丁某未到庭,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询问了丁某的意见,明确告知丁某收取转账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全额返还。最终,王某与丁某达成调解意见,由丁某向王某全额返还30余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夫妻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夫妻一方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本案中,陈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损害了王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王某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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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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